愛犬慘遭4狗咬死求償21萬撫慰金 因「寵物身分」僅獲判5萬賠償
林女2021年8月間帶愛犬到公園散步,途中遭林男的4只狗圍攻,送醫不治,林女提告求償。法官認定愛犬並非《民法》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身分法益,請求撫慰金於法無據,判賠醫療費等5萬5460元。(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林女2021年8月間下午6時許帶愛犬「芊芊」到公園散步,途中遭林男的4只狗圍攻,遭狠咬渾身是血,經送醫手術救治仍不治,林女提告求償包括購狗及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21萬餘元;林深感內疚,抗辯非故意,求償太高。法官認定愛犬並非《民法》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身分法益,請求撫慰金於法無據,判賠5萬5460元,可上訴。
林女指控,她2021年8月間下午6時許,帶馬爾濟斯犬「芊芊」到大肚區的公園散步,遇到帶4只大型犬的林男,有3只未牽繩、配戴口罩,其中大黑狗突然暴衝咬住「芊芊」,其他狗跟隨圍攻,她驚嚇緊急驅趕,才阻止戰況,「芊芊」慘遭多處撕裂傷,鼻腔及肺部出血、右肩脫臼,渾身是傷。
林女緊急將「芊芊」送醫救治,手術治療仍不治。雙方2度調解,都因賠償金額談不攏而告吹,經林女提告,求償購狗支出、醫療費、遺體處理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21萬餘元。
林男抗辯,「小黑」原有牽繩,但突然不明暴衝導致牽繩鬆脫,衝去咬傷「芊芊」;他大表歉意、內疚,並指,兩年來只要有佛教法會,他都幫「芊芊」超渡。
法官認定,林男過失對「芊芊」死亡具有因果關係,但《民法》對身分法益受侵害,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關係,且情節重大者,屬於立法政策考量,無類推適用的情形,原告類推請求精神撫慰金,於法無據;判賠購狗支出1萬元、醫療費用3萬5960元及遺體處理費9500元,共5萬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