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
陳律師:
我經常被陌生電話騷擾,有些電話還精準地知道我的住址、工作單位和購買記錄等個人信息。請問《民法典》對此有什麼規定?
李格讀者: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被侵害的問題,以下是相關解答。
近年來,隱私和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頻出,個人的權益難以獲得保護。爲此,《民法典》在人格權編中規定了涉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相關內容,明確了自然人在隱私和個人信息上應該享有的權益。
■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上述規定意味着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有權要求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爲,不得窺探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等。
具體而言:自然人可以禁止他人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自己的生活安寧。自然人還可以禁止他人通過進入、拍攝、竊聽、窺視、處理等方式,實施對私密活動、私密空間、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的侵害。發生侵害自然人安寧或私密空間、活動、私密信息的事件時,自然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違法行爲,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爲人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比如有店家經常發促銷信息或售樓部經常打電話售賣房屋,也不提供退訂服務,又或者非法定情形下未經許可進入私密空間進行拍攝等行爲發生時,自然人向法院提交對方實施侵害隱私權的證據,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隱私權的做法,同時還可以依據侵權責任要求侵權方進行賠償。
■ 個人信息有三重權益
爲適應互聯網時代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民法典》採取概括和列舉的方式,明確個人信息的概念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如果上述信息具有較強私密性的,通過隱私權進行保護。
自然人在個人信息上有三重權益:
一是除自然人或監護人同意、合理處理公開信息或維護公共利益和自然人合法權益的免責事由外,不得處理個人信息;二是自然人可以依法要求信息處理者提供個人信息查閱、複製、更正、刪除的功能或服務;三是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自然人的信息,未經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並且還需要採取技術措施,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在泄露等事件發生後即時告知自然人和主管部門。個人信息不屬於人格權,因而其不能適用人格權禁令,只能在侵權行爲危急人身和財產安全時,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比如網站作爲信息處理者非法處理個人信息,或者拒絕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查閱、複製、更正和刪除功能或服務的,或是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不達標、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出現後不告知等情況發生時,用戶可以依據侵權責任編的規定,要求網站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損失。
■ 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一方面,在遇到侵害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的事件發生時,應當採取錄音、拍攝等方式進行取證,並及時報告有關管理機關,積極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另一方面,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安全意識,通過維護好身份證件、不隨意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不隨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不隨意丟棄有個人信息的內容等方式維護自身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