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可喬丹告贏山寨「喬丹體育」 入選大陸法院「指導性案例」
▲左爲麥可喬丹授權的「飛人喬丹」(Air Jordon)品牌,右邊是大陸未獲授權的「喬丹體育」(QiaoDan)。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14日宣佈,前NBA球星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與大陸運動品牌「喬丹體育」(QiaoDan)的商標爭議案件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指出,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可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外國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主張作爲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律師用圖卡證明「喬丹體育」的商標出自麥可喬丹照片。(圖/翻攝微博)
麥可喬丹與「喬丹體育」從2012年開始在法院交鋒,雙方纏鬥多年,起初都是麥可喬丹敗訴;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當時指出,「喬丹」與「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有一定區別,並且「喬丹」爲英美常見姓氏,難以認定與「邁克爾喬丹」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所以裁定維持涉案商標。
▼麥可喬丹有「籃球之神」的外號,雖然已退休多年,但仍有衆多粉絲。(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但經過麥可喬丹多次上訴,判決終於在2016年12月於最高人民法院翻盤;最高人民法院當時表示,喬丹體育公司明知「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衆誤認爲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邁克爾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判決獲得非常廣泛的正面評價,許多人都將此視爲中國大陸對於商標權觀念上的一大進步。判決也在本月14日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姓名權可以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外國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主張作爲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吳兆祥指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權人」,以該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形成了「市場秩序」或者「商業成功」爲由,主張該註冊商標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過,雖然2016年的判決爲麥可喬丹「爭了一口氣」,還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但「喬丹體育」至今仍在使用原先的名稱與商標,且在肖像權方面,去年10月的最新判決指出,「喬丹體育」商標沒有體現「邁克爾喬丹」個人特徵,不具有可識別性,不構成損害肖像權。
▼「喬丹體育」雖還在使用先前的名稱,但爲降低「山寨味」,店面多將漢字商標縮小、弱化。(圖/中國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