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趙少康拋家棄子被求償千萬 周玉蔻開庭再喊冤「我有證人」
媒體人周玉蔻於放言傳媒、民視節目和臉書指中國廣播公司董事長趙少康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趙提告要求周女、民視賠償1000萬元,一審判周女、民視應連帶賠償200萬元,另周玉蔻單獨賠償20萬元,並移除相關言論;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開庭,
放言傳媒2021年8月刊登文章質疑趙少康「前妻不幸在美國罹癌過世,兒子便由繼父和外婆撫養」、「你在人生過程裡是如何對待親身兒子的」;周玉蔻去年9月間在臉書發文「關鍵字: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並在民視節目中指趙「你打你的太太家暴,扔掉你家的兒子,不認骨血,拋妻棄子」。
趙少康向周玉蔻、民視提告求償千萬元並刪除、下架文章和節目。臺北地院認爲,周女於放言傳媒的言論與事實相符,並沒有侵害趙的名譽權,但周女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在臉書、民視節目發表家暴、不認骨血、拋家棄子等言論,應負賠償責任。
一審認爲周玉蔻在民視節目的言論,未涉及公共議題,不受新聞自由保障,民視也未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自訂新聞自律規範,盡事實查證義務,與周女成立侵權行爲,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審酌周女侵權言論發佈於網路社羣及大衆傳播媒體,判周女應賠償20萬元,另應與民視連帶賠償200萬元。
案件上訴,趙少康除了一審判賠的220萬元外,請求周玉蔻再賠償480萬元,並與民視再連帶賠償300萬元;高院開庭,周玉蔻強調自己有證人,且趙少康當時要選總統,她是對候選人提出攸關公益的評論,沒有侵害趙的人格和名譽權。
周玉蔻說,她是基於媒體第四權評論趙少康的往事,都是20、30年前的事,且趙也時常對於候選人提出評論,會再與律師討論是否聲請傳喚證人,以證自己言論有所本。
周玉蔻。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趙少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