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併購需謹慎決策和設法“避坑”

證券時報記者 趙黎昀

併購重組是上市公司實現橫向跨界、縱向延伸佈局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併購重組並非坦途。近年來因併購失利,上市公司涉及訴訟、管理失控事件屢見不鮮,給企業帶來負面衝擊。

各色併購糾紛背後,上市公司及管理層勤勉盡責、審慎判斷意識仍待提升。而併購過程中,市場對標的企業、審計機構等各個環節主體的監管力度也需加強。

“在併購重組過程中,經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後的標的估值,仍有可能出現財務數據不真實進而使得估值失真的情況。”針對併購糾紛中,爲何會出現標的估值虛增的問題,京衡律師鄭州所企業重整重組部主任張華欣律師對證券時報記者坦言,上市公司在併購重組中聘請中介機構進場比較常見,中介機構一般會參照相關規範文件,對目標公司資產權屬、重大合同等內容進行審計評估,但因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不一定真實,或者由於時間倉促、盡職調查不全面等原因,導致對目標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缺乏必要驗證,導致估值出現偏差。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也提及,盡職調查是收購人掌握收購標的真實情況的必要手段。但受限於調查手段的侷限性,盡職調查未必能夠發現涉及多個鏈條的財務造假。清水源與同生環境的案例就顯示,即使在盡職調查之後,原管理層仍可能通過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等手段來虛增公司價值,從而影響估值。

“併購標的爆雷導致上市公司承擔後果的案例不在少數,因此企業在推進併購過程中需要極其審慎。”有不具名司法行業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企業併購前後估值虛高、管理失控的問題不是個案,引發的損害賠償訴訟非常多。而上市公司與公共利益相掛鉤,在併購方案實施過程以及並表後的日常信披中,均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的審慎義務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他提示,違規信息披露的處罰並不以主觀故意爲要件。因此公司及管理層需要勤勉盡責,謹慎選擇標的公司,搭建新的治理體系。如果標的公司出現失控,上市公司董監高都需要及時披露,降低監管問責風險,同時報案或進入民事訴訟,維護公司權益。

對於如何在併購環節中“避坑”,張華欣建議,中介機構出具的估值意見往往只能作爲總體風險評估的一部分去考慮,而不是唯一依據。上市公司需要用盡可能多的盡調手段,摸清目標公司的真實情況。同時,以盡調爲中心,對於財務性和非財務性情況都進行調查,更準確地掌握目標公司情況。

其次,併購後的整合是實現併購價值的關鍵,也是最具挑戰性的環節。在併購開始前,上市公司就應制定整合計劃,明確整合目標、步驟;成立專門的整合團隊,全面負責整合工作。

最後,上市公司還需保留核心人物或人才,建立有效的企業內部以及與客戶市場等外部的溝通機制,保持對市場變化的敏感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整合策略。

採訪中,王智斌也提及,在收購前,上市公司除了要對收購標的自身情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之外,也應當重視對收購標的實際行業地位等外部因素的走訪調查。除此之外,完成收購後,上市公司應加強併購後的整合,確保對收購標的的實際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