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大法工委督促糾正涉企規定 優化營商環境
備案審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處理涉企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中新社)
據澎湃新聞報導,人大法工委督促糾正處理涉企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推動優化營商環境。12月22日,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報告公佈了10起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涉及優化營商環境。
一起案例顯示,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的一定比例交存物業保脩金。
法工委經審查認爲,地方性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交存物業保脩金,不符合中共黨中央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大陸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屬於增加企業不合理負擔,應當予以糾正。經溝通,有關制定機關均同意對相關規定儘快作出修改。
另一起案例顯示,有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法工委經審查認爲,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要求外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不符合中共黨中央關於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精神,不符合國務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上位法有關規定,屬於不合理、不必要措施,應當予以糾正。法工委向有關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要求及早作出修改,同時將有關政府規章移送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督促糾正。有關制定機關均同意對相關規定儘快作出修改。
還有案例顯示,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法施行前,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於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些公民、組織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爲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不應適用於法律施行前發生的行爲。
法工委經審查認爲,立法法第10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是一項重要法治原則;公司法第88條是2023年修訂公司法時新增加的規定,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88條規定不溯及既往,即對新修訂的公司法施行之後發生的有關行爲或者法律事實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88條規定的事項不存在立法法第104條規定的但書情形。法工委將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妥善處理。
報告透露,2024年收到報送備案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1999件,對報送備案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開展形式審查,對發現的15件報備不規範問題,及時督促報備機關糾正;收到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5682件,經審查,發現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存在合憲性、合法性、適當性問題的,督促和推動有關制定機關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或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