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步訓部分隊長涉毒被停役 提復職行政訴訟判決大逆轉

陸軍步訓部分隊長涉毒被停役,一審法院因法官未參與辯論且作成判決,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示意圖/達志影像)

2018年在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擔任中士分隊長的盧姓男子,因被驗出尿液有毒品陽性反應,遭撤職、停止任用1年及停役,他申請復職遭拒後提行政訴訟,一審認定陸軍司令部處分有違誤撤銷處分,軍方提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判決書記載的一名法官未參與言詞辯論,判決法院之組織即不合法,廢棄發回更審。

盧姓男子擔任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學生四大隊中士分隊長,經步訓部醫務所在2018年9月10日實施收假例行檢驗,測得其尿液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步訓部處分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軍方覈定2018年10月19日處分他停役。

他停止任用期滿,2019年以其停役原因消滅爲由,向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回役復職,但陸軍司令部以他服役期間所犯過錯,違反部隊紀律及任務推行,且不符陸軍軍事需要之召集回役對象,2020年1月15日處分免予回役,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軍方如果認爲盧男不合復職之要件,即應否準其復職之申請,如果認爲他合於復職之要件,即應覈定其復職,但軍方錯誤適用法律,作成免予回役之處分,原處分適用法令顯然有誤,判決撤銷,陸軍司令部不服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判決本於兩造之言詞辯論而爲之,依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爲「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畢乃俊、法官彭康凡」,然該言詞辯論筆錄之審判長法官卻由「彭康凡」簽名,而非由該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審判長楊得君簽名。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的判決書是由「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未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竟參與判決,判決法院之組織即不合法,而當然違背法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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