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局巡佐酒駕滋事考績「丙等」 提行政訴訟判決出爐

已退休的新北市警局陳姓巡佐,前年在桃園酒後騎車還與員警拉扯,最後遭4名員警以辣椒水噴灑壓制逮捕,他遭金山警分局處分考績考列丙等,他不服提告也遭北高行政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已退休的新北市警局陳姓巡佐,前年在桃園酒後騎車還與員警拉扯,最後遭4名員警以辣椒水噴灑壓制逮捕,他遭新北市警局記1大過處分,他不服提告請求撤罰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他另因此遭金山警分局處分考績考列丙等,他不服提告也遭北高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當時擔任金山警分局巡佐的陳男,2020年12月29日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在桃園街頭遇到員警盤查,他拒絕員警盤查時表明學長身分,不斷說「不要爲難我」、「我會沒工作」,還與員警拉扯。

陳男酒測值0.15未達刑法公共危險罪門檻,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萬5000元,另妨害公務部分,檢方認爲難認陳刻意毆打、施暴員警,處分不起訴;陳男主張獲不起訴處分,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金山警分局對他的丙等考績。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金山警分局的考績委員會會議,是考量陳男酒後駕車及被盤查時,爲求免被酒測,與取締員警拉扯致使員警受傷之事實,及陳的事後態度及平時表現及考覈等,而非單以事件爲據,不起訴處分書縱經斟酌,難認可受較有利之處分,駁回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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