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建議懲處工會幹部遭認定「不當勞動行爲」 行政訴訟逆轉勝

最高行政法院外觀。 (本報資料照片)

華航的評議會在2017年約談3名參加「反過勞、要休息」活動的工會幹部,並作懲處建議,勞動部裁決是不當勞動行爲,華航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華航評議會的懲處建議並非終局程序,沒有造成3名員工不利益,判決撤銷勞動部的裁決處分,全案確定。

華航員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朱良駿、林馨怡及張書元提告主張,華航評議會在2017年6月27日7月5日分別約談3人,就其3人在臉書及工會與其他交通運輸業工會於2017年6月23日在交通部前舉辦「6/23運輸業工時大體檢-反過勞、要休息」活動所爲言論及參與行動劇表演等事實,進行提問及要求說明,會後製作之評議會會議紀錄建議懲處均至少爲3大過之行爲,構成不當勞動行爲。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處分,華航約談日製作之會議紀錄建議對朱良駿爲解僱、2大過、1小過;林馨怡爲3大過;對張書元爲解僱、1大過處分之行爲,構成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爲。華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華航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華航空服處內部會議就所屬客艙組員之行爲予以調查後,所爲懲處建議,並非終局程序,懲處建議猶待評議會知會人力資源處提交上訴人紀律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其後尚須由上訴人總經理裁決,並非終局之懲處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華航並未對朱良駿等3人造成類如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之終局不利益結果,自不該當於代表僱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爲不利待遇,沒有不當勞動行爲可言,將勞動部的裁決處分撤銷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