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富20年前被控打死人…再判無罪落淚 法庭上一陣歡呼聲

屏東男子劉正富20年前被控涉入青少年鬥毆,在萬巒鄉陸軍萬金營區外打死男子包克強,劉被判9年有期徒刑定讞,臺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爲證據指認有瑕疵,幫劉推動再審,劉正富一度被判無罪,再審更一審又判有罪,今更二審再判無罪。可上訴。

此案更一審判決有罪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院以證人指認瑕疵,且欠缺劉正富涉案的補強證據等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今上午9點半宣判,逆轉改判劉正富無罪,法官宣判當下,法庭上響起一陣歡呼,劉落淚步出法庭,擁抱陪伴他走來的親友及辯護律師團,感謝這些人的支持,讓他走過艱難的平反之路。

屏東縣萬巒鄉阮姓、林姓少年因感情問題遭男子林聖賢毆打,阮向周姓友人哭訴,周爲相挺約林聖賢出來談判,召集阮姓、林姓少年及涂姓、楊姓等18人;林聖賢則約來遭毆致死的包克強在內共8人。

2004年8月20日凌晨,雙方約在萬金營區前,赴約帶着棍棒、鐵條等物品助陣。包男在混戰中遭痛毆重傷,送醫急救5天宣告不治。當天情況混亂,帶回警局的少年沒人看見誰動手痛毆包男,直到8個月後,5名在場少年指認劉正富涉案,劉於2013年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定讞,被囚4年才假釋出獄。

2018年10月,劉正富提起再審獲准,隔年再審宣判劉無罪,2021年再更一審逆轉又判劉有罪,刑期減爲8年4月,去年12月經最高法院撤銷後再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二審合議庭認爲,當時指認劉正富的證人,分別於案發同年11月、隔年4月及案發2年後,,才分別第一次證述劉正富參與本案,且警方只提供留照片供他們指認,指認程序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的規範,存有高度的暗示性及誘導性。

另外,劉正富曾提出一張高雄仁武區某超商購物發票作爲不在場證明,但此對劉的有利證據遭警方因不明原因遺失;劉的電話從案發前一天傍晚6時許至當天傍晚6時期間,沒有任何通聯記錄,其他人如何邀集劉正富到場,檢方並未舉證,且案發10多個小時間,劉正富也沒跟其他共犯有過通訊。

合議庭認爲,本案僅憑證人指認,指認程序有瑕疵,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具體積極事證足證劉正富犯罪,應判決無罪。可上訴。

劉正富涉案被判囚4年多,若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劉無罪確定,依法他可聲請冤獄補償,以每日3000至5000元計算。

劉正富今判無罪後,一步出法庭就跟支持親友擁抱。記者張議晨/攝影

劉正富(中)今判無罪後,在外禱告感謝。記者張議晨/攝影

劉正富今判無罪後,與親友、平冤會成員在外禱告感謝一路支持他們的所有人。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