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私校肥貓多 董事發大財「靠這招」
▲東海大學的路思義教堂。林騰鷂指出,私校淪爲董事會提款機(圖/記者崔至雲攝)
連日來,各大平面媒體均以顯著版面,報導三成五私校發不出年終獎金,四成三私校無法比照公校發出1.5個月年終獎金。
而自去年8月起,更有7所私校教授平均月薪從9萬多元砍到5萬多元,副教授4萬3千多、助理教授則僅3萬8千多元,待遇比很多中小學教師還要低!
對於私校不發年終、大幅減薪、傷害私校教師權益、敗壞教育道德等情事,教育部僅表示,私校教師本俸應與公立大學一致,但「研究費允許校方跟老師協商」。
這種明知私校校方擁有聘任、升等、評鑑教師大權,忽略私校教師無團結協商能力,在雙方權力不對等的情形下,仍允許私校以片面或協商私校教師薪給,縱容私校董事會及行政體系,濫用國家委託公權力的官僚態度,已釀成臺灣最大的「芒果乾」!
▲2019年7月5日,百名私校教師在教育部門口陳情抗議,痛批私校勞動條件惡劣不堪。(圖/記者崔至雲攝)
我國《憲法》第165條仿效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訂有教育〈基本國策〉,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但遺憾的,並未如101年前之德國《威瑪憲法》第147條,明文規定:「私立學校之教育目的及設備與教員學問不亞於公立學校者,且對待學生一律平等,不以學生父母之富貧而區分者,國家始得准許其設立。若其教員之經濟及法律條件無充分保證者,不準設立」!
而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悲慘亡國之際,仍不忘守護私校教師尊嚴、權益。1949年的德國《聯邦基本法》第7條也同樣規定:「私立學校的教學目的、教學設備和師資水平不低於公立學校且不鼓勵根據父母財產情況區別對待學生的,給予批准。教師的經濟和法律地位未得充分保障的,不予批准。」
《教師待遇條例》開放私校自定教師加給
但我國在私立大學的教學設備、師資水平,多遠低於公立大學時,仍允許大量濫設,並委託這些不良私校,行使聘任、升等、評鑑教師等教育公權力。
對於私校教師經濟權益,也僅以法律位階的《教師待遇條例》爲之。但卻在該條例第17條,授權私校準用公校教師待遇規定,自行訂定私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使私校可以操弄此一巧門,讓私校、公校教師雖同工,但不同酬,以致同職級、工作負擔比公校教師大很多的私校教師之現時及退休權益,均遠遠不如公校教師!
▲林騰鷂指出,《教師待遇條例》實施結果,反而使私校老師權益遠不如公校老師。(圖/記者崔至雲攝)
私校淪爲董事會提款機
19年前,筆者發表〈私人教育王國 正在教育亡國〉一文,指私校敗壞教育的種種事端,特別是甚多私校董事會,把公益法人性質的學校視爲私人企業或其家族私產,並以營利心態辦學,使學校淪爲他們世俗名利的提款機。
歷年來私校董事會干預校務、出售校地牟利、收受工程款回扣、從事席次買賣、浮濫支領報酬、挪用校款炒作股票、假借捐款逃漏稅捐、圖利特定人及向外借貸移作他用等事件層出不窮,敗壞了教育名聲、也劣化了教育功能!
可議的是,教育部不僅不依《憲法》認真監督私校,還配合既得利益團體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將本爲兼任、無給職的私校董事,改爲可專任、有給職,讓私校家族或財團成員專任董事,可領取近兩倍的教授薪給,也引爆了多所私校董事的爭奪戰!
而《私立學校法》在民國63年制定公佈時之教育公義框架,如明文列舉私校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不得干預校政,及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專任領薪等規定,均被刪除。
▲私校工會痛批教育部對私校亂象坐視不管。(圖/記者崔至雲攝)
卸任教育部官員竟成私校門神
教育部官員在任內,配合私校利益運作,坐視私校董事會胡作非爲,而在卸任後,去擔任私校教育門神、領取雙薪之作爲,也使私校教師之經濟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另私校特聘、講座教授之聘任,多名不副實,且有濫竽充數,支領高薪者。特別是教育部任由私校自訂規章,聘任學術並非優良的卸任校長爲終身講座教授,因人設位、高薪酬庸,無法提升學術品位與學術風氣,卻排擠一般教師薪酬財源。
此外,私校校長每月薪資,多爲教育部長或公校校長之兩倍,也有悖教育倫理,剝奪私校教師可分得的學校資源!
▲2016年,高教工會召開記者會抗議私校法修法。(圖/記者蕭玗欣攝)
私校董事應扛募款責任
筆者認爲,要使私校不致淪爲斂財敗德場所,私校學費應比照公校,不應爲現時公校之兩倍。學費收取不足之處,應責成私校董事會捐足、募足,否則即予解散改組。
此外,教育部不應再容許私校董事不捐款、不募款,卻可濫行教育公權力,支配學校財源,亂扣私校教師研究費、職務加給或年終獎金,讓私校教師生活窘迫,無心教學,甚或爲謀家人生計,被逼下海兼差,淪爲美食平臺送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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