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欽/新五四運動 寧可選擇守護大學自治原則

▲各地學生參與「新五四運動靜座。(圖/記者李毓康攝)

臺大校長聘任案演變成政治事件,愈演愈烈,雙方各執一詞,民衆心情既煩又亂,理不出個頭緒。任何案件即使是政治效應如此高的拔管案,都可尋得法律理路主政者在決斷時,應把法理分析擺在政治判斷之前,或至少把法理作爲政治判斷的底線。

卡管案究竟是「大學自治被無限上綱」、「以大學自治遮蓋不法」;或者是「政府以合法性監督之名、行干預大學自治之實」?在教育部公開駁回管中閔聘任案一週以來,隨着資訊日益清晰,提供吾人耙梳的基礎。

首先,回頭檢視教育部駁回臺大提報校長當選人時所發佈新聞稿,被列爲駁回理由者有三:「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明顯有違背學術誠信規範」;「遴委會亦未遵守其自訂之各階段遴選基本準則」。

先前喧騰一時的「違法兼職大陸教職」以及「未主動充分揭露兼任企業獨立董事」這二點並未列入駁回理由中。令人驚訝的是,這幾天媒體所聚焦的爭點─「管中閔在臺大尚未發出同意函前,便先擔任獨立董事及相關委員會職務,是否違法?」這點並未列爲前述新聞稿理由;但事後教育部長受訪時的陳述,反而成爲各方論戰焦點,甚至連金管會主委科技部部長也在國會質詢時就此表示意見。如果這點也列爲理由,則共計有4點駁回理由。

筆者檢視這4點駁回理由的爭點與對立觀點。關於利益迴避方面,也就是臺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作爲遴選委員,與當時兼任該公司獨立董事的管中閔有利益關聯,蔡明興應迴避而未迴避,而獨立董事(並進而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與副董事長之間是否有利益關聯、而不得存在遴選委員與被遴選人間之關係?擔任遴選委員之副董事長並因而必須迴避?有不同之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爲,同時具備薪酬委員會委員之獨立董事得決定董事薪資,因而具有利益關聯;持反對說者則認爲,「獨立」董事之設立用意在於找到與經營者無密切聯繫之外部人士,對於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因而「副董事長」與「獨立董事」間無利益關聯,無須迴避。何況,教育部其後就此修法使未來有明確申報義務,但該規定不溯及既往。

有關學術誠信規範,這點教育部並未明確舉證論述。依據媒體報導,此一指控是針對管中閔列爲共同作者的一篇研討會論文,疑似抄襲第一作者陳建良所指導學生之碩士論文;但該學生之碩士論文曾引用陳建良與管中閔之手稿。這點是否構成抄襲,依然有不同見解。主張抄襲說者認爲,陳建良、管中閔固然是該碩士論文所引用手稿之作者;但既然經過整理、參採其他資料、重新呈現即屬於新的著作。研討會論文直接納入這個整理的段落,未加引注,便構成抄襲。但陳建良教授指出,這篇研討會論文的主要架構,他曾在其他研討會發表過,是他所原創無誤。

有關遴委會違反自訂之各階段遴選基本準則,教育部至今似乎並未詳細說明,究竟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繫於哪一階段違反何項原則,筆者無從評論。

有關未經校方正式同意前,即先行擔任獨立董事,這點是近日各方討論的焦點。教育部認爲,臺大之正式同意公文繫於10月發出;但管中閔卻於6月即提前上任,程序違法。反對此說者認爲,此乃目前普遍的彈性作法,有許多相似案例。甚至臺大校方發佈聲明指出,此種權宜的溯及覈准乃是加速行政程序的通例

分析看來,教育部此次駁回臺大校長聘任案的法理與事實依據,似乎不盡充分。新聞稿內容簡略到只有結論而缺乏詳細事實與論據分析,且教育部至今仍未對於所列舉的三點瑕疵提出正式論據,反而集中火力於「未經同意違法先行兼職」,這已經顯示出教育部先前所言,並非建立在周延充分的論據上,仍處在隨時調整因應的狀態。

▲大學生參與「新五四運動」燭光晚會靜坐。(圖/記者李毓康攝)

問題是所謂的「同意前先行出任」這點於純粹就法理而言,固然有瑕疵,但若審視校園運作實務,即可知情況似乎並非如此,存在頗多的類似案例,甚至連部長吳茂昆過去在東華大學校長任內的兼職都有事後報準情形。更何況,教育部在駁回後,迄未發出正式駁回聘任公文,究竟教育部決定的正式論據爲何,所附理由是否充分,外界仍未明白。

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是珍貴的,也是敏感脆弱的。大學理當是政治力的禁地,我們從過去的負面經驗(例如1972年的臺大哲學系事件)中一路走來,好不容易逐漸有了成果,應予珍惜。如果不是有重大明顯的違法瑕疵(例如當年臺師大校長資格不符案),以任何形式的公權力介入大學校園內部事務,就難脫政治力干預的質疑。基於這樣的認知,即使是檢警機關要進入大學辦案,也通常都會先知會校方,以示尊重,這是一種公權力尊重大學自治的謙抑態度。想不到,檢警單位都能做到;反而是最高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大學自治顯露出輕忽的態度。

筆者認爲,臺大校長任命案的爭議雙方,沒有哪一方得以毫無法理瑕疵地全面勝出。但如上所述,遴選管中閔爲臺大校長當選人的決定背後之違法瑕疵相對地較輕微、且不明確;而在這樣的情況下由教育部以駁回聘任的方式介入校長人選決定,此對於大學自治的干預,已然對於我國社會的共同信念,造成重大沖擊。「大學自治」是神聖、重大而不可侵犯的共同價值,教育部不能講清楚的違法瑕疵,即便部分屬實,也因輕微、不明確,而毫不足以作爲排除大學自治的事由。依據法益衡量理論,於前述情形中有疑問時,應寧可選擇守護較重要的大學自治原則。

最後,筆者深深祈願,朝野雙方能發揮理性與智慧,讓本案能早日落幕。尤其政府部門,盼能察納雅言,體察民心法理,讓全案峰迴路轉,和平落幕。若果真如此,則是我國高等教育之大幸,政府必能及時贏得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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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欽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以上爲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