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獄政人權】從「非人」轉爲「人」的累進處遇制度
▲受刑人除了因人身自由受限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也受到限制外,其他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沒有不同。(圖/視覺中國)
受刑人過往一直是被司法遺棄的一羣人,他們因爲犯了錯,所以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然而,在我國監所矯治制度的設計及操作下,他們不只是人身自由被剝奪而已,他們甚至連其他身而爲人的權利也連帶被剝奪和限制了。
受刑人不能主張有工作權,財產權也被限制,連與外界秘密通訊的權利也都沒有,更不用說與家人團聚的機會了,更悲慘的是,過去甚至認爲受刑人沒有提起救濟的權利,也就是說,受刑人對於監所對他們的一切所做所爲,都只能默默的吞忍下來。
對於這些長期被漠視的一羣,大法官從2010年的釋字第681號開始,一直到2017年的釋字第755號及第756號解釋,逐步的確認受刑人所應有的基本權利,並且明確指出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並不是要剝奪其一切自由權利。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了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也受到限制外,其他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沒有不同。
也就是說,受刑人其實就是人身自由受限的一般人,一般人所應該享有的憲法上權利,受刑人都應該享有。監所頂多只可以在達成監獄行刑目的之必要措施範圍(包括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其他違法行爲等措施)內,限制受刑人的其他基本權利。
大法官雖然幫受刑人拿回了他們本應擁有的其他憲法上權利,但是現行法制卻仍存在着明顯侵害受刑人權利的「累進處遇」制度。
在現行累進處遇制度的運作概念下,受刑人入監所後,被分爲四個等級,不同等級的受刑人所能享有的權利並不相同。舉例來說,最低等的第四級受刑人,不能和朋友通信、接見,不能在房舍內放置家人的照片,不能閱讀自備書籍,即便能和親屬通信、接見,其被允許的頻率遠比其他等級之受刑人爲低。講難聽點,剛入監的第四級受刑人並不被認爲是人,連同受刑人所有的親情、友情等最基本的做人尊嚴都被剝奪,受刑人必須在監所內持續累積分數,才能夠慢慢的從「非人」轉化成「人」。
這樣的過程明顯沒有把受刑人當人來看,除了限制其人身自由外,還對受刑人疊加了其他基本權利的限制,而且也因爲將受刑人分級對待,明顯有對受刑人階級化及差別化待遇的情形。這樣的法制運作,是在刑罰所得限制自由的範圍外,侵害人民意思表現自由權、秘密通訊自由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家庭權等基本權利,等同是對於受刑人的一次過錯,施加兩種以上不同的處罰,而有一事二罰的情形,當然也因爲差別待遇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
事實上,透過分數將受刑人分類,再逐步給予權利的方式的模式,只會讓受刑人追逐形式上的分數,至於分數的評斷與權利的剝奪及取得間,究竟有沒有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效果,似乎已經沒有那麼重要,累進處遇制度也因此受到嚴厲的詬病。
「受刑人只是人身自由被限制的人民」既然已經確立,監所對於這羣人民的任何待遇,都應該要符合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的要件要求,而受刑人們也當然可以針對監所的違法不當措施,向法院尋求救濟,至於前面提到顯有違憲之虞且沒有協助受刑人歸復社會效果的累進處遇制度,更應該要即刻檢討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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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