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當超前部署成日常 疫情下的人權與我們的距離
▲臺灣的防疫成效有目共睹,這一切都是人民犧牲其自由權利所換來的,這樣的犧牲只能是短暫且例外的。(圖/記者湯興漢攝)
臺灣的防疫成效在國際上有目共睹,雖然地處中國旁,但還是能有效的控制疫情,彷彿臺灣離中國很遠。
在防疫的要求下,國家積極的採用了各式各樣的防疫措施,來控制疫病的傳播和掌握疫情的狀況,藉由取得人民行動通信紀錄、消費資訊、大衆運輸的購票紀錄、公共場所的出入登記等日常生活的各種資訊來掌握人們的移動軌跡。也透過限制商家營業、各類活動舉辦、人民移動等手段,來控制人民的互動狀況。
當國家掌握你所有的資訊,知道你每天去了哪裡、買了什麼、吃了什麼、打電話給誰、聊了多久,雖然這些訊息好像沒什麼,但如果把這些訊息大量整合、累積,就很容易可以把你的所有私生活完整拼湊起來,你的慣常行程、去處、停留時間、消費傾向、習慣、方式,甚至你與他人的互動情形及行爲模式,幾乎都會在國家的掌控下一覽無遺。
這樣的情形就如同馬賽克拼圖一樣,每一塊拼圖乍看之下都是微不足道的瑣碎圖案,但拼湊在一起後,就會呈現出完整而全面的圖像。每個人對於個別零碎的資訊,或許並不會產生任何權利遭受侵害的感受,因此容易對於國家的侵害採取較爲寛容的態度。如果再加上疫情或其他維護公衆權益等抽象的理由,幾乎會毫不設防的任由國家予取予求,甚至更進一步爲國家批判那些對國家侵害示警者。
現在處於只要手持防疫大旗,不管國家對人民做什麼事,大家都會點頭稱是的時期。畢竟疫情直接影響了大衆的生存和生計,防疫就是在維護衆人的生存及生計,因此國家的所做所爲都是爲了大家好,全民都應該配合國家,不然就是自私自利、危害大衆的防疫破口。
然而,目前被使用的各種防疫作爲,主要是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爲法源依據,但仔細觀察其中的規定文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不難發現條文規定非常空泛,只要是「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就可以實施各種「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這樣的文字設計,白話點來說就是,「爲了防疫,國傢什麼事都可以做」,國家權力在這種情況下高度的擴張,一切過去必須要經由中立法官才能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作爲,現在都不需要了。
法制這樣的設計,在衆人眼裡,其實也是一種「超前部署」,提早讓程序簡化,不用程序也不用經過審查,甚至也不用有具體的法律規範。這樣的法律部署,從目前疫情狀況被控制的情形觀察,確實也達到了有效防疫的成果,然而,這一切都是人民犧牲其自由權利所換來的,這樣的犧牲只能是短暫且例外的。而且在這樣的例外情況下,國家對於人民的一切防疫作爲,都必須要受到司法機關的事後檢視及有被救濟的機會。
但是,目前我們似乎已經把例外的超前部署當成日常部署,國家大範圍地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已經成爲日常,人民受到國家掌控的程度也越來越高,我們的人權處境似乎不再能跟過去比擬,示警者的聲音也沒人重視,這樣的人權狀況確實令人擔憂。
其實大家如果比對一下中國以維持國家安定的理由來限制人民權利的作爲,和我們目前國家可以爲了防疫爲所欲爲的情況,似乎有幾分相似。臺灣的民主法治成就得來不易,也讓我們離中國很遠,但在現在的法制部署之下,我們似乎也和中國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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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