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堃安/MOD「自組頻道」經判決爲合法,然後呢?

律師指出,除中天新聞臺遭不予換照案外,MOD「自組頻道爭議案件也值得社會關注。(圖/業者提供)

● 廖堃安/律師

中華電信MOD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間的矛盾非一日之寒,在有線電視體系的既有利益結構下,頻道業者被迫在上架有線電視與MOD之間選邊站,而近期《通傳法》案件中,除了中天新聞臺遭不予換照一案外,尚有一件判決值得注意,即MOD「自組頻道」爭議案件,開啓了MOD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第一場法律大戰。

爭議起因:NCC變更MOD營業規章

本爭議起因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於108年1月23日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MOD營業規章之變更(下稱原處分),此舉肯定中華電信在不干預頻道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費率訂定的前提下,得以「辦理不同類型之頻道組合」,也就是俗稱的「自組頻道」。而此一變革之重要性,便可能導致在MOD上推出套餐權限,將由原先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掌握,轉爲中華電信本身亦可享有此權限。

對此,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下合稱原告)對NCC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並主張原處分有違反MOD應作爲中立、開放平臺、及受公平管制問題,而違反《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第60條之1、《通訊傳播基本法》第7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等。

由於本件事實上有線電視臺業者並非處分之相對人,在法律上系屬由「第三人」作爲原告起訴主張原處分違法,因此本件訴訟程序實體上的爭點,均爲雙方爭執之重點。

程序:原告適格 處分可能影響競爭自由&平等權

程序上,針對原告是否具有得提起本件訴訟之適格,亦即,有線電視臺業者究竟是否會因爲NCC准許MOD「自組頻道」之方案而侵害到其權益

對此,法院認爲,《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第60條之1系維護用戶收聽權益,對於中華電信之義務規範;而《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則系對系統經營者課加義務,其規範目的均沒有包含保護系統經營業者,但因爲《通訊傳播基本法》第7條,則具有保障通訊傳播業者競爭自由及平等權的保護規範目的,故原處分可能涉及影響其競爭自由與平等權,而認定原告起訴爲合法

▲ NCC在108年1月23日決議,變更中華電信MOD營業規章。(圖/業者提供)

原告敗訴

實體上,就《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部分,法院認爲,於中華電信MOD修正營業規章後,其雖得自行組合頻道爲套餐銷售,但也不可能未徵得頻道營運商的同意,並議妥頻道營運商間的分潤條件,即逕自組合套餐販售。因此,其修正營業規章並未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的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並無牴觸。

就《有線廣播電視法》之部分,法院認爲,因中華電信MOD並不具有線電視系統頭端用戶端封閉的特性,非屬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故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適用。

就《通訊傳播基本法》之部分,法院認爲,因中華電信MOD與有線廣播電視至少有以下差異,故難認兩者系提供相同服務,而應受相同模式的管制:

1.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商、訂戶間之法律關係,與中華電信MOD與頻道營運商、訂戶間之契約法律關係不同。

2. 系統經營者對頻道營運商之權限,與中華電信MOD不同。

3. 訂戶的收視聽選擇程度不同:有線電視的訂戶基本上無自行選擇之可能;MOD的訂戶則有多種套餐購買方式。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中華電信主動修正營業規章 積極爭取優勢

於本判決作成之前,即便在MOD平臺,消費者購買頻道套餐的「組合套餐權限」仍屬於系統業者,除了套餐內容固定外,倘頻道商選擇將頻道上架於MOD平臺,其同一頻道往往即無法於有線電視上架,即便其上架了MOD平臺,可能也無法進入套餐組合中,而較不受消費者青睞。

這樣的權力結構雖然貫徹了MOD作爲中立平臺的角色,但也讓消費者的選擇遭侷限,無法依其收視習慣、偏好而自行訂閱想要的頻道。而中華電信MOD主動修正其營業規章,可以看出其積極爭取競爭優勢的意圖。

▲ 中華電信MOD主動修正營業規章。(圖/《鏡週刊》提供)

判決影響:MOD推出「自由選」方案

於本判決後,對於MOD的套餐組合權限有了重大的影響,MOD依其營業規章及原處分,目前已推出的「自由選」方案,也讓消費者能將訂閱費用花在想看的頻道上。

然而,目前有線電視中的既有頻道,基於系統業者及代理業者的壓力,往往還是不敢上架MOD,據報載,僅有東森集團向NCC申請3個專屬MOD的特別頻道。

此外,MOD於進行套餐組合時,仍舊需要協調徵得頻道營運商同意,而在既有有線電視的「系統業者-代理業者-頻道商」的商業關係下,日後是否能夠影響到更多能同時在MOD與有線電視上架的頻道,也值得繼續觀察。

MOD特別頻道 通過可能性降低

另一方面,NCC對於MOD特別頻道的審查模式目前也不甚明確,加上自近期相關新聞觀之,NCC對所有頻道的申請案越來越嚴苛,可以推論MOD特別頻道通過可能性也越來越低。

NCC對於MOD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代理業者間的潛規則,應有一個全盤性的政策規劃,到底是要朝開放MOD特別頻道,鼓勵既有業者重組內容至MOD上架,或是根本性地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處理「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業者」間的問題。

此一結構性問題若能獲得解決,相信本文探討之判決爭議及MOD與有線電視間之扞格,亦能迎刃而解,最終使消費者對於購買頻道之花費能更切合其需求、得以更自由選擇,以保障其權益。

熱門點閱》

► 2020回顧》蘇蘅/追殺媒體前所未見 威權的「動物農莊」即將到來

► 廖堃安/電信管理法施行後,第二類電信事業何去何從?

► 廖堃安/臺灣需要增加電視新聞臺?由市場競爭與NCC審查規範談起

► 廖堃安/5G頻段共頻共網 應考慮成本投入義務及資源共享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