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要斷師生戀 女學生嗆公開:給我10個LV包或30萬!
▲男教授和女學生有一段情,後來因分手鬧翻,對簿公堂。(圖/達志/示意圖)
南部一間大學教授和女學生有段師生戀,後來提出分手;女學生要求給10個LV包包或現金30萬元,否則就要把事情訴諸媒體、社會大衆,遭告上法院。法官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女學生5月徒刑,並賠償3萬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指出,教授2006年和女學生交往,因不願繼續往來,傳簡訊表示願給包包,以換取對方停止騷擾;女學生回訊息說要10個LV包,如果沒有,Fendi、Chloe也可以。教授回傳「憑什麼還一直騷擾恐嚇我要10個LV大包」。
根據判決,女學生要教授給付名牌包或匯款30萬元,否則就將向媒體、其任教大學及大衆,指與他有性關係並遭其欺騙身心。當時仍在大學任教的教授見狀,因擔憂名譽及教職受到危害影響,而心生畏懼,因此提出刑事和民事告訴。
▼法官判女學生5月徒刑,並得賠償教授3萬元。(圖/達志/示意圖)
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認爲,被告施以恐嚇而欲藉使教授交付財物,致教授心理產生恐懼而蒙受精神上苦痛;且被告雖坦認發送簡訊,惟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因此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女學生不服上訴二審,臺南高分院仍維持原判決。
臺南地院民事庭表示,被告雖另以原告曾答應要送伊包包,不是恐嚇取財,訴諸媒體是合法手段等語辯稱;但根據兩人的簡訊,難認原告應給名牌包包予被告的約定。
民事庭法官說,縱令被告主觀上認原告有給付包包義務,然其以訴諸媒體、向原告任教學校及大衆,指摘原告私德不彰,此足使原告擔憂名譽及教職受到危害影響,而陷於恐懼舉動爲手段。
法官指出,被告要求原告須以交付名牌包或金錢,作爲換取被告不進行該手段代價,其手段與促使原告履行債務目的顯不相當,自非合法手段甚明,因此判賠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