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鴻慶快評》高虹安案 法官判決不符經驗法則

高虹安案,臺北地院只論斷挪用了12萬左右的錢,但是對於挪用金額是否用於公務相關目的卻完全沒討論,不符合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中時資料照,姚志平攝)

葉慶元律師指出,「高虹安案,臺北地院只論斷挪用了12萬左右的錢,但是對於挪用金額是否用於公務相關目的卻完全沒討論,不符合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在判決文上網後,公開的內容更爲完整,本文對葉律師的論點作出補充。

其實判決文是承認「倘撥付之公費助理補助款項非專用以支付公費助理費用,而系支給實際遴聘之(非公費)助理」,爲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不成立詐取財物罪,但洋洋灑灑寫了許多理由,指出爲什麼高虹安實際私聘助理的費用,與被認定挪用的助理費無關。其中讓人耳目一新的理由是,判決文寫道:

「基於法律對於國人本應爲合法行爲之期待,於合法請領款項已足支應林○興(非公費助理)薪資之情形,即應優先由該合法請領款項支應,而無額外浮報款項以支應之必要,若仍有浮報款項之情,即無認定行爲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餘地,至若以繳回金額支應其他費用,基於相同期待,亦應優先由該合法請領款項支應,乃屬當然。」

白話翻譯,法院認爲高虹安將助理「低薪高報」是違法的,但助理把加班費捐給辦公室,則是「私人財產的合法處分」,高虹安可以任意使用。所以如果某月,高虹安的助理低薪高報5萬元,加班費捐給辦公室5萬元,然後高聘用一位非公費助理薪水5萬元,高虹安主張「我低薪高報的錢就是拿去聘用助理,依最高法院穩定見解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臺北地院卻說,既然你低薪高報是違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捐加班費是合法的,那我認爲你聘助理的5萬元會優先從合法的「捐加班費」中支出,因此你的低薪高報5萬元還是沒有用在聘用助理,多判你一條詐取財物罪。

法院的解釋,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嗎?如果我有A跟B兩個口袋,A口袋什麼都可以買,B口袋只能用來買熱狗,那正常人當然是先用B口袋來買熱狗,但法院卻說「高虹安必須優先以什麼用途都合法的捐加班費來聘助理,而非只能拿來聘助理的低薪高報金額」,hello?

司法有沒有雙重標準,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民進黨希望藉由高虹安案,營造「天下烏鴉一般黑」印象,淡化自身的貪腐案件,動機合理。但司法雙標到這種程度,白營支持者非但不會流失,反而會更加義憤。

藍白固然DNA不同,但在野陣營畢竟是脣亡齒寒,會發生在高虹安身上的,也會發生在任何牴觸民進黨政治利益的人身上。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