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選公寓燒雨衣縱火害人慘死 他搬出「智缺」要法官判無罪
陳姓男子2022年9月、10月凌晨分別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騎樓、復興路公寓縱火,前案燒燬雨衣、瓦斯桶,後案導致印尼籍女看護慘死,還有6名住戶分別嗆傷、燒燙傷。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陳提出刑法第19條第1項抗辯,主張應判他無罪。記者王宏舜/攝影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陳還押時面對媒體詢問是否習慣縱火?他未回答。
陳自幼罹患中度智能障礙,被診斷出有行爲規範及情感等障礙症,國小三年級出現行爲問題,高中開始偷竊、放火,但他仍有基本溝通理解及生活自理能力。陳明知不可縱火,卻先在2022年9月3日凌晨2點於龜山區萬壽路一段某瓦斯行以打火機點燃雨衣,燻黑瓦斯桶。
同年10月13日凌晨3點31分,陳到龜山區復興路一段集合式公寓時,隨手拿取機車上的雨衣,在樓梯間內點燃後離開,火勢除延燒至騎樓內的機車和高壓電板,也順勢向上延燒,住在公寓3、4樓的黃姓夫婦、夏男、張女、林男、張男等6人或因聞到濃煙、或因屋外燃燒聲響驚醒,倉促下樓逃生、或待等待救援。印尼籍看護友莉逃至頂樓樓梯間,卻因大火、濃煙而來不及逃,全身大面積三度灼傷,熱休克不治。
桃院認爲陳在公寓1樓共用樓梯間拿打火機引燃雨衣,經消防隊搶救後,公寓樑、柱、屋頂及支撐壁等主要結構未坍塌、傾圮,未達「燒燬」程度,陳觸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被害人友莉逃生不及的殺人罪和黃姓夫婦、夏男、張女、林男和張男等6個殺人未遂罪。
桃院審酌陳雖是中度智能障礙,但他確實知道不該縱火及縱火的後果,先後在兩處公寓共用樓梯間用打火機點燃雨衣,不顧現場居民衆多、一樓有瓦斯行,縱火除導致傷亡,也造成公寓所有或使用者財產損害;考量陳無業、與雙親同住,母親無法提供適當管教或勸導,長期束手無策,且有多次縱火紀錄,判14年刑且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高院今行審理程序,陳認爲他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要件,法官應判他「無罪」。審判長向陳的律師表示,陳的危害性這麼大,要主張無罪恐令人難以接受,要求一週內補狀。本件今辯論終結,定4月11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