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47/法律爲人民而存在?官兵強闖民宅,百姓無奈
▲臺北小巨蛋被北市府接管,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要選擇傷害最小,好比警告、勸導、罰鍰、禁止營業,而非直接強制接管。(圖/東森國際)
如果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後來有了紛爭,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房東就直接找警察把房客趕走,最後還說一切合法。房客後來求償,卻也敗訴了。這樣的法律完全無法保障人民權利,這就是東森在小巨蛋案中的遭遇。
東森巨蛋公司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糾纏了10年,東森巨蛋公司委任律師葛苗華與張仁龍,見證了東森巨蛋案10年的風波。小巨蛋被市府接管後,東森巨蛋公司向臺北市政府求償4億餘元,其中2億4千餘萬元是東森的財產損失。張仁龍說,東森巨蛋公司的財產損失總共分爲545個項目,每一個項目內還有數額不等的物品,整理了兩大箱的財產憑證及清冊,沒想到最後還是敗訴確定。
此外,臺北市政府體育處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中適用《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接管小巨蛋,張仁龍認爲,這是最大的爭議所在。因爲自治條例是臺北市議會自己修的,其中一條是準用《行政執行法》,而地方性的法規是否可以直接準用《行政執行法》,他認爲這是個問號,即便要準用,也要全部適用。好比《行政執行法》第3條要符合比例原則的規定,雖然市府接管時有查日出時間,符合了《行政執行法》不得在夜間執行的規定,但還是要看究竟有沒有接管的必要性。
2007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發函給東森巨蛋公司,要求3天內,也就是8月20日要清空,《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要求須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市府給3天的時間算是相當期間嗎?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嗎?這些看起來,都非常不合理,但結論就是東森巨蛋公司還是輸了。
張仁龍指出,臺北市政府體育處接管臺北小巨蛋時,曾發函給東森巨蛋公司,表示如果不服行政處分,可訴願救濟,但東森巨蛋公司訴願後,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認爲,小巨蛋OT案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依《政府採購法》若有履約爭議,應該是申請調解或是仲裁,並非訴願,因此駁回。東森巨蛋公司提行政訴訟,法官卻又認定這不是行政處分,是基於當事人地位對等的契約意思表示,屬於觀念通知,判東森巨蛋公司敗訴確定。
張仁龍認爲,如果是契約對等的雙方,那爲何臺北市政府可以動用警察權,這一點都不對等,因爲東森巨蛋公司沒有警察可以動用,這是非常沒道理的事。而行政法院認爲,2007年8月17日那件限2天搬走的公文,不是行政處分,是觀念通知,但警察來了,東森巨蛋卻沒有救濟的管道,實在是違反「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治國要求。
臺灣是法治國家,如果在臺灣,臺北市政府可以立一個法,說自己可以適用刑法,直接把人民抓來槍斃,這樣可以嗎?東森巨蛋案委任律師葛苗華在辦過這個案子後,有了這樣的感想。
葛苗華認爲,臺北市政府引用自治條例接管,有兩大問題。首先,這條例是東森巨蛋與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簽約後才修正的條款,卻能溯及既往;第二個是依《行政執行法》執行,執行有很多方式,一是直接派警力,再來是告誡或罰款或撤銷執照,但地方政府的權力沒有大到可以直接派警察,代表行政執行署執行,況且行政執行署也不是可以平白無故發動強制執行,前提要有執行名義才能執行,比如說法院判決,才能執行。葛苗華認爲,市政府的權力不能大到比法院還大,比中央政府還大,地方自治立法要在政府範圍內,不能超越。
對於小巨蛋被接管,葛苗華認爲,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要選擇傷害最小,而不是最嚴格地執行,好比可以先警告、勸導、罰鍰、禁止營業。當年的臺北小巨蛋案,沒急迫到要馬上收回來,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在處理臺北小巨蛋接管案,違反法律保留也未達必要程度,但法院卻認爲,這是市府的權力,沒有違法。葛苗華感嘆,這大概就是自古以來的官闖民宅,老百姓無可奈何!(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