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未經同意「人臉辨識標籤照片」 向160萬用戶賠181億和解
美國一名聯邦法官週五(26日)批准一項針對臉書的集體訴訟,其涉及未經用戶同意使用人臉辨識在照片上加標籤,以6.5億美元(約臺幣181億元)和160萬名用戶和解,是和解金額最大的侵犯隱私案件之一。
▲臉書因其人臉辨識標籤功能被160萬名用戶集體控告。(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根據《美聯社》報導,伊利諾州的《生物識別數據隱私法》允許消費者控告未經同意蒐集其臉孔和指紋等數據的公司,美國地方法官詹姆斯多納託(James Donato)2015年提起訴訟,共160萬名伊利諾州用戶索賠,原告表示,臉書未經允許就用人臉辨識掃描照片,並將數據儲存,在照片上自動加標籤。
多納託指出,和解內容會讓每一位想要補償的集體訴訟者至少得到345美元(約臺幣9614元),是「消費者在爭論激烈的數位隱私方面的重大勝利」。若裁決未被提出上訴,支票可能會在2個月內寄出。
臉書則透過一份聲明表示,「我們很高興能夠和解,這對我們的社羣和股東來說,都最符合他們的利益」,事後也將原本的照片標記系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