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部辨識標註照片被控侵犯隱私 臉書花181億和解

美國聯邦法官26日最終批准臉書以6.5億美元(約新臺幣181億元)在一項被控侵犯隱私的集體訴訟案達成和解,並諭令應儘速支付補償金伊利諾州參與提告索賠的約160萬用戶。(圖/美聯社)

美國聯邦法官26日最終批准臉書以6.5億美元(約新臺幣181億元)在一項被控侵犯隱私的集體訴訟案達成和解,並諭令應儘速支付補償金給伊利諾州參與提告索賠的約160萬用戶。

芝加哥律師艾德遜(Jay Edelson)2015年代表原告,於庫克郡巡迴法院(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控告臉書(Facebook),指控臉書未經用戶同意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照片加上標籤,違反伊利諾州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法(Illinois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訴狀聲稱,臉書的「標籤建議」(Tag Suggestions)功能會未經用戶許可即掃描用戶照片中的每張臉,接着對可能是什麼人做出建議,並儲存他們的生物特徵資訊,這違反了伊利諾州的上述法律

此案於2018年成爲一樁集體訴訟案。2019年開始,臉書只在用戶自行選擇使用時纔會使用臉部辨識功能。

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唐納多(James Donato )裁決,這樁訴訟中3位具名的原告每人將可獲得5000美元(約新臺幣14萬元),其他原告則是每人可獲345美元(約新臺幣9623元)。

唐納多表示,這次的和解「具有里程碑意義」,象徵「在引起激烈爭論的數位隱私領域中,消費者獲得了重大的勝利」。

臉書在聲明中說:「我們很高興能達成和解,好讓我們能持續向前邁進,那符合我們社羣股東的最大利益。」

艾德遜告訴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說:「這是件大事。這清楚的傳達了一個訊息,就是在伊利諾州,生物特徵辨識的隱私權仍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