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傳染病防治法》 防疫補償延長2年請求權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傳染病防治法》,明定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2年,開放民衆申請至2025年6月底。(摘自立法院直播)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爲保障民衆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傳染病防治法》,明定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2年,開放民衆申請至2025年6月底。

依據《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爲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