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修正傳染病防治法延長防疫補償申請期限2年
行政院會18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申請期限到該條例施行屆滿2年內。(黃婉婷攝)
新冠肺炎法定傳染病分類自5月1日起從第5類改爲第4類,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也將於6月30日屆滿,爲保障民衆申請防疫補償權利,行政院會18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延長申請期限到該條例施行屆滿2年內,也就是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
行政院長陳建仁指出,衛福部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2023年6月30日施行期滿,爲保障符合該條例申請補償要件民衆的權利,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規定,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到該條例施行屆滿2年內,也就是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
衛福部指出,依據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爲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本次修法增訂條文,將讓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衛福部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衛福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