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遺屬補償金180萬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犯罪被害補償金從代位求償改爲社會補助,遺屬補償金18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犯罪被害補償金從代位求償改爲社會補助,以彰顯國家責任;金額部分包括金額部分,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爲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爲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

我國原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這次全案大幅修正,法案名稱也更改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從原先未分章45條條文,大幅翻修爲7章、103條文。

三讀條文明定,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犯罪行爲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人,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爲法務部,掌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的政策、法規與方案的研究、規劃及推動等事項。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此外,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這次修法也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爲社會補助,以彰顯國家責任,並加速審議效率及簡化審議流程。

三讀條文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金額部分,遺屬補償金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爲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爲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賠償金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覈定調整。

此外,爲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爲廣播、電視事業等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的處置。媒體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7日內,在該報導播送的原節目或同一時段的節目,或刊登報導的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移除、下架或爲其他必要處置。媒體業者如認爲報導無錯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