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外配辦理! 在臺藏人及海外子女可依法申請居留

▲滯臺藏人無身分問題立院修法解套移民署1日開始接受專案居留送件。(示意圖記者孫曜樟攝)記者林煒傑臺北報導

爲協助藏族配偶合法在臺居留,行政院105年11月4日召開會議,停用「國人藏配居留審查處理原則」,未來國人藏配可以比照其他外籍配偶,申請在臺居留;此外,政院105年12月1日也放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條件,讓滯臺藏人的生活免於困頓;藏人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在臺居留部分,也於106年2月14日發佈相關審查作業規定,以落實基本人權

移民署說明,國人藏配原本須依「持印度旅行證之國人藏族配偶申請居留聯合審查處理原則」,需要結婚滿一定期間,或育有在臺設戶親生子女,纔可以申請居留,但基於家庭團聚權考量,已改爲比照國人外配持「停留簽證」入境改辦「外僑居留證」之方式,並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規定,向移民署申請通過後,就可在臺居留。

對於長期在臺無法取得居留身分的滯臺藏人,「入出國及移民法」已修正放寬爲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國籍人民,不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機關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將許可居留權,目前已有18名滯臺藏人向移民署送件。

另藏族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想申請居留,內政部於106年2月14日發佈作業規定,已取得我國國籍的藏族人士,如果有現居海外之未成年子女,就可依該規定申請在臺居留。相關送件須知及作業程序,可在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網站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