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不得報導兒少性受害人足以辨識身分資料
▲立院三讀通過,不得報導兒少性受害人足以辨識身分資料。(圖/東森新聞資料照/示意圖)
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將條例名稱由「性交易」更名「性剝削」,同時也新增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散播,報導、記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違者將重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爲了維護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條文新增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散播,報導、記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的資訊,違者將重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增訂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證人、被害人、檢舉人、告發人或告訴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爲有保護必要,允許使用證人保護法;偵查及審理中的訊問,應注意人身安全,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或於法庭外進行。
此外有鑑於現行涉及性剝削案件的兒少,無法依個案狀況適切安置,修正條文也改採多元處遇模式,視個案情形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並新增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前往訪視輔導至少1年,或至兒少年滿18歲爲止,同時主管機關應該每3個月進行評估。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18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必要,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20歲,同時規定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人必須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