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軍懲法》修正案 悔過處分不計入役期與年資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軍懲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軍權法),軍懲法聚焦在軍人懲罰種類,除保留士官兵「悔過」處分,未來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列計役期與年資,對已退人員的「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剝奪退除給與懲罰,均須依懲戒法院判決執行。(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軍懲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軍權法),軍懲法聚焦在軍人懲罰種類,除保留士官兵「悔過」處分,未來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列計役期與年資,對已退人員的「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剝奪退除給與懲罰,均須依懲戒法院判決執行;軍權法則建立官兵救濟的複審、申訴及再申訴之救濟制度。
國防部提案說明指出,陸海空軍懲罰法與本法立法及歷次修正時有所不同,爲適切反映社會大衆所關切之部隊紀律維護及軍中人權保障等國防議題,經通盤檢討現行條文,研議增修軍人移付司法懲戒之要件與配套、暫時停止勤務、懲罰種類與事由、數違紀行爲之合一評價及執行等懲罰事項,以符合服役機關管理實需。
國防部表示,又爲確保懲罰權之正確行使,將權責長官對於違紀行爲之調查原則、方法及刑事偵查競合之處理等調查程序事項明文規範;爲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之重大死傷案件,增訂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允許該事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得請求調查及參與程序。
軍懲法修正重點中,提到士官兵接受悔過處分,期間爲1日以上、15日以下,期間不列入服役年資,實施期間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行爲;違紀人員受懲罰時如已退伍,將改以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罰款金額爲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此外,院會也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國防部於本法施行前應完成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修正,應送立法院外委會備查,請國防部提供現行非職務上違紀行爲懲罰基準相關規定,供委員會參酌;針對軍懲法修正案有關檢束、禁足、罰站等種類,應依各軍種特性於施行細則中,明定相關執行方式,不得爲之樣態;悔過懲罰制度應納入心輔課程和資源,有效導正悔過效果。
針對軍權法,國防部指出,「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立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是國軍人權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
草案明定,由地方軍事法院設立權保會處理,成員包括部外委員三人、國防法務官二人,共同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若當事人不滿權保會審議的救濟事件,高等軍事法院則設勤務法庭負責受理相關案件,若不服勤務法庭判決者,得上訴至行政法院,另複審須對不諳國語者,增加通譯傳譯以保障複審人權利。
院會對軍權法也通過三項附帶決議,國防部應完善子法,並將其與相關名單公開在國防部相關網站;訂定子法時應考慮當事人演訓、休假、出海等狀況,給予足夠準備時間;有關兼任權保委員資格,應於授權辦法時,規範與服役單位迴避事項、退役人員兼任的比例限制。
藍委徐巧芯說,本次修法針對軍人懲罰制度做全面更新,因應國人期待,必須要有適當法源管理依據,避免法源依據成爲不當管教或霸凌灰色地帶,截至今年5月底,國軍有14起自傷案,爲去年同期2.3倍,加上今年4起自傷未遂,今年國軍自傷案件堪稱空絕,呼籲國軍高層重視懲罰項目被濫用,對軍人的相關影響,而軍權法修正也會保障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