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故意散播動物傳染病謠言最重罰100萬
立法院會3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新增第10條之2,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不實訊息。修法說明也提到,所謂「謠言」 或「不實訊息」,是指 「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內容是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若有合理懷疑,以致誤認有此事實而傳播、散佈,即欠缺違法故意。
至於罰鍰額度,第43條修正,若違反第10條之2規定,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衆或他人,處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若屆期未改善完成,得按次處罰。
此外,此次修法的正另一個重點則是爲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因素與新興動物疾病,明確公告檢疫物品及各國疫情狀態並訂定檢疫條件,以兼顧疾病風險管控與貨品通關順暢,新增修正條文第38條之3對電商平臺加強管理。
未來包括加註宣導防疫、檢疫警語;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資料,或定期提供給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形同間接規範不得販售境外動物檢疫物。若違反上述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明定,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若屆期未改善完成,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