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哺乳室應「獨立」與廁所分開 違者最重罰10萬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除了捷運運量前10%車站應設哺集乳室外,哺集乳室應該獨立設置,不得設於廁所內,違者最高可罰新臺幣10萬元。此外,條文新增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立哺乳設施的規定,大型戶外活動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修法條文,在原有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的規定,也修正增加「前一年該線車站進出站人次數累積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10%之捷運車站」需設置哺集室。另外原規定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等需設有哺集乳室,修正爲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就要設有哺集乳室,並新增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三讀條文也提高應設立而未設立哺乳設施的罰則,經勸導而屆期未改善者,罰鍰由現行的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而哺乳室設備未符合標準的罰鍰,也從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另外,爲節省使用空間,現今臺灣多數公共場所將哺乳室設置於廁所內,使嬰兒不願進食或產婦擔心嬰兒用餐環境不夠衛生。因此,三讀條文也新增,哺乳室應爲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的規定。經勸導而屆期未改善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