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仁桃園競總前主委涉賄選 證據不足判無罪
新科平地原民立委黃仁的桃園市競選服務處主任、前桃園縣議員洪國治,被控於立委選舉期間,以每票2000元向選民行賄,遭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桃園地院審結,認檢方舉證不足,將洪男及收賄的黃姓、陳姓男女選民均獲判無罪,可上訴。
起訴事實指出,61歲洪男時任第11屆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黃仁的桃園市競選服務處主任委員,去年12月31日到八德某檳榔攤向有平地原住民身分的陳老闆交付不詳金額的紅包要求支持黃仁。今年元旦下午,洪在67歲選民陳婦帶領下,前往楊梅區楊湖路66歲黃男的原住民聚落拜票,以支付「工作費」爲由,交給陳婦賄選買票金,並由陳婦帶他在黃男鐵皮工寮居處外拜票,喊着「加油加油」趁隙給4000元向黃男賄選買票,黃收錢後代表允諾支持黃仁。
審理期間,陳姓檳榔攤老闆的證詞對於洪男給紅包的情節,歷次證述不一且有反覆情形,與老闆娘的證述全然不同,陳老闆的證述顯有瑕疵及矛盾之處。檢察官所提出的行動蒐證畫面,亦無從補強陳老闆的證述,難認洪涉犯公訴意旨行賄犯行。
雖然洪承認給陳婦2000元,但辯稱是工作費用。合議庭依據卷內事證,審酌洪給付陳婦數額2000元的時間點是在跑宣傳拜票的過程中或完畢之後,當日洪與陳婦確實有跑選舉行程約6小時,且2人的主觀意思均認那筆錢是辛苦跑行程的工作費用,難認洪給付陳婦的2000元,與陳婦如何行使投票權有所關聯,不能認定洪男、陳婦涉犯公訴意旨行收賄犯行。
另,黃男對於洪交付4000元情節歷次證述不一且反覆,又與余姓、陳姓2女證人的證述情節全然不同,因此黃男的供述顯有重大瑕疵。檢察官所提出的行動蒐證畫面,亦無從補強黃男的供述,難認洪男、黃男涉犯公訴意旨行收賄犯行。
合議庭表示,檢方公訴舉證尚未完足,無從認定洪國治涉犯投票行求、交付賄賂犯行,陳婦涉犯投票受賄犯行,黃男涉犯投票受賄犯行,因此均諭知無罪。
桃園縣前縣議員洪國治於本屆立委選舉期間,擔任新科原民立委黃仁的桃園市競選服務處主任,被控以每票2000元行賄,桃園地院審結,認爲證據不足判無罪,收賄的2選民也無罪。圖爲時任縣議員質詢照,記者羅紹平/翻攝自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