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參選人王家貞遭緩刑恐失資格 遞狀想撤緩刑檢方依法處理

檢方指出,依刑法75條及75-1規定撤銷緩刑條件,另刑訴476條則規定撤銷緩刑,須由法院裁定。記者鄭惠仁/攝影

國民黨臺南市第3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今年3月因僞造文書案遭宣告緩刑,依選罷法26條第9款規定,可能面臨參選資格不符將無法參選的問題,她已委託律師向南檢提出不緩刑聲請,南檢表示,會依法律規定妥適處理。律師侯信逸說,撤銷緩刑有其要件,依目前看來參選人並不符合。

南檢指出,過去並沒有拋棄緩刑改易科罰金的前例。不過,法律上有明文規定,依刑法75條及75-1規定撤銷緩刑條件,另刑訴476條則規定撤銷緩刑,須由法院裁定。

據刑法75條規定,受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爲之。

另刑法75-1,受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包括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或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等等。

同時,依刑事訴訟法476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往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律師侯信逸指出,事實上,撤銷緩刑是有其要件,依刑法75、75-1條規定,不是緩刑期內因故意再犯、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或緩刑期過失更犯等等,得撤銷緩刑宣告,依現狀看來,參選人目前並不符合其要件,且依刑訴法476條則規定撤銷緩刑,檢察官提出由法院裁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