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大法官怎不去臺中監獄 看那些精神病犯?

● 李復甸/第四屆監察委員、中國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

數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首次邀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法庭之友」身分,在司法院表示意見

審理法務部矯正署將罹患精神疾病受刑人性侵犯刑後治療均集中於一般監所,且長期無確定期限,其設施與工作處置是否妥當?

監察院在第四屆已對本案有所調查,並有詳細報告函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要求檢討改善。但因屆滿離任,第五屆迅速結案,無人再繼續督促改善,陳情人迫於無奈,才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請求。

▲ 前監委指出,臺中監獄已超過可收容額達兩倍以上。(圖/翻攝Facebook/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收容人跪問「我什麼時候可以回家?」

102年監察院接到陳情,曾赴法務部臺中監獄精神病療養專區實地履勘,不預警隨機訪談該監培德醫院六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與精神疾病受刑人。

記得當時與刑後治療之收容人見面,知道是監察委員履勘曾登時跪地,嚅嚅問道:「委員,我什麼時候可以回家?」收容人穿短褲汗衫腳鐐,與受刑人唯一不同的,就是汗衫上沒有「中監」二字。

強制治療 目的非「報復」

性侵加害人刑前、刑後強制治療均屬保安處分之一種,而非自由刑之刑罰,其目的係爲戒除侵害他人之性慾,旨在「治療」,而非「制裁」或「報復」,治療目標並非「治癒」,而爲「終身控制」,亦即讓加害人得以成功並有效處理與控制各類危險情境,促成自我控制之重新建立,以阻止再犯過程的發生。

原先立法有《監獄組織通則》,附表規定大型監獄覈定容額在三千人以上者,醫師三至四人、心理測驗員一至二人,小型監所至少也要醫師一人。

因爲長年不能達到要求,法務部乾脆刪去此一標準,改用命令層級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各監所則以編制表規定其員額

▲ 刑前、刑後強制治療的目的是爲了「治療」。(圖/記者林悅翻攝)

臺中監獄超收 如何處置精神病犯罪

臺中監獄算是國內的獨一病監,纔有全國唯一專職的醫師,但是臨牀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藥師、教誨師均嚴重不足。

臺中監獄精神病療養專區,僅有一間兼作門診室之護理站,一間會談室,三間作業工場,約三十間保護房及一間觀察室

實際收治人數五十餘人,已超過可收容額達兩倍以上。如此的人員與設備,如何處理性侵害犯罪及精神疾病犯罪?更有刑前強制治療受處分百餘人,分別收容於臺北、臺中及高雄等一般監獄,完全沒有收治之功能

▲ 前監委指出,臺北、臺中等一般監獄,沒有收治功能卻收了上百刑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圖/翻攝臺北監獄官網

法務部作法 違反國際公約

法務部未具體區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個案情形,分別施以適當之戒護、治療及保護。對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施用腳鐐等戒具要件、時機,亦未見法律具體明確規定,顯然有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保障規定意旨

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絕大多數智力低下或有精神疾病,法務部對這些受處分人及受刑人,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責由專人統籌建檔、追蹤並實施專案列管,治療。

感化教育應多元適性,亦不宜過於偏重宗教感化,相關收容、收治、發回原監及再犯評估之準駁尤須公正、客觀及適時,以杜絕已強制治療替代終身監禁之不公不平情事,確保收容收治人在健康及權益維護措施上,得到公平合理之對待。

▲ 臺中監獄矯正教育館。(圖/NINI AND BLUE 玩樂食記 提供)

矯正署不具矯正人力 卻長期拘禁

大法官依法經言詞辯論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因爲時限迫切,通常在言詞辯論之前,大法官多已有心證形成,且大致達成通過之共識。

但是本案特殊,非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司法院表示意見的第一起,更是社會大衆及中華人權協會關注之案件。

何以矯正署不具備矯正治療的設備與人力,卻可以沒有治癒而行長期拘禁?大法官何不去臺中監獄精神病療養專區實地履勘,去看看監所教化收治之設備條件,與那些面容癡𫘤、神情呆滯、悽悽惶惶,永無天日的精神病犯,再作成解釋的評議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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