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司法濫情 監察院裝睡(李復甸)
身兼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的監察院長陳菊(前)出席致詞。(鄧博仁攝)
第四屆監察委員任內,曾聽陳長文教授提到司法記者江元慶有一本《流浪法庭三十年》,可以看看。這是一這本記述3位銀行職員被告,因押匯刑事案件涉訟30年,到垂暮之年才獲得無罪確定判決的故事。當時我立案調查。確認這種不負責任一再延宕羈押的未決案件是不公義的事,對司法院提出「調查報告促請注意」也就是俗稱「小糾正」之方式提出糾正。
在監察院完成調查,對司法院提出報告半年之後,司法院成功提案制定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對司法院進行案件流程管理、刑事判決書狀送達、刑事案件上訴不具理由之任意駁回等,均發生相當督促作用。
5年前男子湯景華因消費糾紛引發傷害案件,因不滿判決結果,竟到和他有爭執翁姓男子住家樓下,放火騎樓停放的機車泄憤,卻引燃房舍,將翁家屋內6人因逃生不及而致死。他被4度判處死刑,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該案歷審爭議不斷。依《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縱火燒機車就是該當此罪。
然而,湯某縱火燒機車卻引燃了住屋,就被論及第173條,即算是第2項之失火,也非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湯某蓄意燒機車,卻因困住了翁家6口致死,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將縱火燒機車,跳躍到放火燒住宅,再依間接故意跳躍到殺人。輕率認定燒機車即等同於故意殺人,如此連跳三級而論斷故意,真不知道這些法官是受了哪一位法律系教授的教導啓發。
湯景華於105年3月犯案,隨即遭到逮捕羈押,新北地院於105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迄今期間已超過5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爲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速審法》不分被告所涉罪名輕重一體適用,5年是羈押期間的上限。《速審法》是《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速審法》5年羈押期間的限制,優先於《刑事訴訟法》得依職權延長羈押的規定。法院裁定逾越《速審法》5年羈押期間繼續羈押,便是枉法裁判。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濫用職權爲逮捕或羈押者,《刑法》125條法有明文。《刑法》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爲枉法之裁判,亦有規範。法官依法審理案件,怎可濫情於正義魔人,任加法所不許之責罰於被告?就此案件而言,固然6人喪生火海其情可憫,但是被告應負之責任,仍依證據認定與法律之規範,論罪科刑。
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後,誇誇於人權保護再進一程,但未見具體案件之成果。《刑事妥速審判法》得力於監察院調查報告而受立法,今日社會殷切盼望司法正義,職司人權之監察諸公能不踊躍?
(作者爲第四屆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