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看電影聊法律】性別歧視下的《法律女王》
如果法律規定「可以根據性別而有不同的規範」,你可以接受嗎?
身處於這個時代,我們很難認同。但在近期上映的《法律女王》(On the Basis of Sex)電影裡,女主角Ruth(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所處的時代,這樣的歧視無所不在:
就學時,法學院沒有女生廁所,因爲根本沒有多少女生有機會進入法學院;即便是第一名畢業,也無法在律師事務所找到律師工作,因爲僱主認爲女人太情緒化、甚至偏激的認爲,女性會讓男同事的妻子們嫉妒與吃醋。
盤點一下,在那個時代的美國,大大小小總共有178條法律歧視女性,而且所有的判決、判例全部支持「基於性別所生的歧視」。
「生理性別」是與生俱來的,醫學上有明確的判斷標準,可是,醫學沒能告訴我們,爲什麼社會覺得男性適合賺錢養家,女性適合持家煮飯(如果你覺得女生煮飯比較好吃,那一定有什麼誤會,別忘了男生裡有教我們「偷吃步」的阿基師)。
▲《法律女王》改編自現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的故事,剛自法學院畢業的她,如何在男性至上的工作環境中,爭取性別平等。(圖/Catchplay提供)
法律中基於性別所產生的限制,並不來自於醫學上有明確標準的差異,而是源自於我們「價值觀」形塑的社會,而法律某程度而言是社會價值觀的投射。
當時,反方是這樣論述的:
「一旦形成這樣的先例,那孩子怎麼辦,家庭的價值會被破壞殆盡!」「法院不應該置千年來的傳統於不顧,做出與法律及判例相反的決定!」……
你是否對這些臺詞覺得熟悉?其實,在每個時代都有類似的新舊價值觀衝突。有時候「保護孩子、守護家庭、遵循傳統」好像一道咒語,其實絮絮叨叨唸着的人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在念些什麼?這些文字的具體內涵是什麼?
傳統觀念或新價值觀沒有一定誰好誰壞,只是如果傳統觀念過於根深蒂固,甚至不論原因的奉爲圭臬,新的觀念往往難以被社會所接受,法律的修訂更不簡單。
刻板印象之所以需要被打破,是因爲刻板印象透過惰性(動腦很累)降低我們從源頭思考觀念對錯的原因,就可能形成偏見;而在某些場合下,偏見被當成真理,就會對特定的族羣產生壓迫。
法律的改變是因社會價值的改變
鄰座朋友閒聊:「還是美國法官有guts,就算覺得現行法制不合理,我也沒見到哪個臺灣法官敢跟着制度對着幹!」但其實這不太是臺灣法官的問題,是因爲法體系的不同。
英美法體系下,法官的確可以透過判決來影響法律的解釋和運作邏輯(法官造法);但是像我國是屬於大陸法體系,法律的修改需要經過立法院,或者個案在窮盡司法途徑後,透過大法官解釋來達到類似的效果。所以,跟guts無關,跟制度有關,因爲我們把法律修改的權利交給了立法而非司法機關。
女主角Ruth在法庭上和法官們說:「我不是要各位改變這國家,這國家早已改變,不用法律允許。」價值觀的形成或改變並不會一朝一夕就發生,社會也不會突然間達成「共識」,我們所信仰的價值,需要不斷的被倡導、辯證、推廣,即便過程篳路藍縷,即便法律制度尚未完備,如果大家都能不怕辛苦的努力思考,用更理性、更開放的胸襟去看待每一個新的或舊的觀念,或許消除歧視、平等的被對待彼此,不會那麼遙不可及。
我一直都相信,只要我們繼續努力,我們所信仰的價值總會越來越多被討論或被接受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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