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被隆起地磚絆倒成癱 二審改判北市府賠217萬多元

高院(資料照片)

黃姓老翁5年多前行經劍潭國小校門,被人行道上隆起地磚絆倒,頭撞上花圃矮牆,因頸椎受損、全身癱瘓,家屬認爲北市政府管理有缺失,提起國賠訴訟一審認爲黃翁年紀老邁無法證明黃翁傷勢是地磚隆起所致,判決家屬敗訴,家屬上訴後,高院改判臺北市政府敗訴,須賠償黃家共217萬多元。北市府可上訴。

黃家控稱,2015年12月,77歲黃翁徒步行經劍潭國小校門前人行道時,因該處地下樹根經過,致地磚隆起2.5公分,黃被絆到,頭部撞擊校門旁花圃水泥矮牆,造成頸椎受損,經送醫救治後,仍癱軟在牀,生活無法自理,2017年7月死亡。

黃家主張,臺北市政府新工處對該人行道管理有缺失,提起國賠,要求賠償黃翁生前支出醫療費、看護費、車資、醫療耗材費、營養補充品合計186萬5062元,以及黃妻子女共5人各20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北市新工處辯稱,在黃翁被絆倒前,沒有人在該處跌倒,對人行道之設置、管理並無缺失。且黃翁跌倒前,已罹患頸椎椎間盤突出、糖尿病白內障多年,視力功能不佳,他跌倒50天后,纔在榮總進行頸椎手術,一審認爲,無法證明黃翁傷勢是地磚隆起所致,兩者因果關係,判決家屬敗訴

家屬上訴後,高院依據維修工人證稱,地磚隆起是因底下有樹根經過,認爲樹根長成、穿過地磚下方,應已經過相當時日,加上國小主任證稱曾有學生在該處被絆倒,認定黃翁是因被隆起地磚絆倒,造成頸椎中心脊髓症候羣而全身癱瘓失能,兩者具因果關係,逆轉改判北市府敗訴。

高院認爲,北市府應賠償黃家醫療、看護、交通費用共167萬9986元,以及家屬5人精神慰撫金各10萬元。黃家不得上訴,北市府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