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的「大老虎」 中將「谷俊山」被判死緩
《新華社》10日報導,軍事法院認定解放軍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贓款贓物予以追繳,剝奪中將軍銜。
谷俊山生於1956年,曾任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辦公室主任、營房土地管理局局長,在2009年12月任解放軍總後勤部副部長。根據河北工會網今年1月5日發佈的一則通知附件,其中有觸及谷俊山案,「在軍隊系統,原解放軍總後勤部副部長谷俊山,涉及貪腐被調查兩年之久,涉案金額200多個億,生活腐化。」
報導指出,谷俊山的河南濮陽老家佔地廣達10多畝,仿照故宮風格建造了「將軍府」,從空中俯瞰像一把手槍的形狀;而在上海,一塊軍產項目賣了20多億元,其中大約6%爲谷俊山的回佣,僅回佣就1億多元。據瞭解,去年全年的軍費預算爲8000億元左右,谷俊山一人涉貪金額就高達200多億。
報導還說,去年1月12日,在谷俊山的老家查抄出的財物裝滿了4輛卡車,其中包括一艘寓意「一帆風順」的大金船、一個寓意「金玉滿盆」的金臉盆以及一尊純金毛澤東像,而僅軍用專供茅臺酒就裝滿兩卡車。
另外,根據港媒報導,谷俊山與已病亡的中央軍委前副主席徐才厚關係深厚,而谷俊山前任、原海軍副司令員王守業因貪污1.6億元,已於2006年被判死緩。
中國軍網也報導,軍事法院負責人就案件審理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案件審理情況。
答:2014年4月1日,軍事法院對軍事檢察院指控谷俊山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案立案。案件審理中,軍事法院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確保案件裁判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鑑於案件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軍事秘密,依法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期間,軍事檢察院補充起訴谷俊山犯行賄罪。
軍事法院經審理認爲,谷俊山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行賄、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鑑於谷俊山歸案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對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所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所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所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贓款贓物予以追繳,剝奪中將軍銜。
答:案件審理過程中,軍事法院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充分保障了谷俊山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谷俊山委託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谷俊山,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蔘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迴避、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通知多名證人到庭,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谷俊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均予以採納。
問:案件審理一年多,如何執行法律有關審理期限的規定?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具有法定情形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情況特殊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谷俊山案件重大複雜,犯罪涉及面廣,調查覈實證據難度大。受案後,經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批准,多次延長審理期限。期間,軍事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後,補充起訴谷俊山犯行賄罪,依法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問:對涉谷俊山案其他人員如何處理?
答:對軍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谷俊山案其他人員,軍事法院嚴格依法進行審理,公正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