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跟進電梯襲胸 判賠25萬、關8個月

高雄地院法官判張男須賠女子25萬500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男子隨機在馬路搭訕1名正妹,尾隨進入1棟大樓,更趁搭電梯時伸出狼爪襲胸,還要對方不可喊救命,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徒刑8月,仍可上訴;由於過程中還造成女子受傷,也導致她精神及心理痛苦,另提民事求償100萬500元,法官判他須賠25萬500元。

判決指出,2021年10月19日上午8時許,張姓男子先假借問路爲由搭訕1名女子,但該名女子並未理會,但張男卻尾隨在後,甚至一起進入大樓內,趁搭電梯時,張男先是碰觸她的手肘,不顧女子閃躲反抗,更強行伸手抓襲胸,還警告她「不可以叫,不可以喊救命」,雙方在電梯內發生拉扯,導致女子身上有拉、挫傷,直到電梯停在4樓,女子抱着胸逃離出電梯呼救。

張男見事蹟敗露,趕緊離開電梯,並從旁邊的安全門逃逸,結果1樓安全門上鎖,張男無法離開大樓,其他人也趕緊報警,待警方獲報趕到現場時,當場將人逮捕。

高雄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有襲胸,辯稱自己只是伸手,請女子不要大叫,但電梯中監視器錄下整個過程,法官認強制猥褻罪判張男徒刑8月,可上訴。

該名女子另提起民事告訴,向張男求償100萬500元的精神慰撫金和醫療費用,但張男聲請將女子送至醫院鑑定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羣,但法官認爲這不影響認定她所遭受的精神及心理痛苦結果,倒是張男因不法侵害身體、自由等權利,影響對方日後正常社交至深且巨,且犯案後飾詞狡卸、毫無悔悟之意,因此判他應賠25萬5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