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監察院:管中閔政務委員3年任內 不間斷匿名投稿獲190萬元

記者潘永鴻臺北報導

對於臺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學校主管、在政府部門任職時兼職等違法事宜,監察院15日通過予以彈劾,監委王幼玲表示,管中閔擔任政務委員長達三年之間,不間斷匿名投稿,獲取190萬元報酬,事證明確,違反公務服務法。

王幼鈴指出,依據壹傳媒臺灣分公司回覆之文,管中閔是在擔任臺大教授期間,即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充作社論,獲取每月約五萬元,每年約六十五萬元固定稿費報酬。

王幼玲強調,但管獲邀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後,並未終止與壹傳媒上述合作,擔任政務委員長達三年之間,仍持續不間斷地匿名供稿,總共獲取190萬元報酬。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一項禁止兼職規定,事證明確。

監察委員王幼玲。(圖/記者黃克翔攝)

監委蔡崇義指出,我國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是採取嚴格禁止之立場,以往一般文官利用下班時間開計程車、擔任打零工店員、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到報社從事校對工作、兼任無給職旅行社導遊領隊等,均爲銓敘部認系違法兼職。

蔡崇義表示,實務上雖然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或「不涉職務事務」時,得予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爲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此由銓敘部76年2月23日(76)臺銓華參字第82025 號及92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等二函釋內容相互對照,以及該部86年12月2日(86)臺法二字第1553441號書函、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函等即可得知(詳請參閱彈劾案文)。

▲彈劾人擔任政務人員期間:101.2.6~104.2.3。(圖/監察院提供)

蔡崇義表示,在國稅局資料當中,項目是薪資,名稱是稿費,不管有沒有寫,每個月固定五萬塊,在公務人員服務法,那就是長期持續性的行爲,管在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合聘研究員期間也有兼職,但這次記者會主要爲壹週刊兼職說明。並不是按件計酬,每個月固定給予五萬塊,先扣五千塊薪資,在法律上來說這就是物證,物理性證據一定比人爲可靠。

然而監察院調查發現,管中閔自壹傳媒臺灣分公司領取之稿費報酬,原則上每月固定爲5萬元,另外每半年間會有1個月(約爲6月及12月前後)提高給付爲7萬5千元(50,000*10+75,000*2=650,000;故每年約可領65萬元),可見其與壹傳媒間之合作關係具有相當之固定性與週期性,與一般讀者投書系「偶一爲之」之情形顯然有別。

▲監察委員蔡崇義。(圖/記者黃克翔攝)

蔡崇義表示,而且其所獲得之報酬,也顯然爲「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定之單一法定兼職每月支領上限8,500元的近6倍,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非僅「獲取薄利」。依據銓敘部歷來對一般公務員兼職行爲之函釋標準,明顯乃違法兼職;況其身爲政務人員甚至擔任機關首長,其違法行爲對公務人員紀律之破壞更顯非一般文官可比。

至於管中閔所提送本院書面說明雖稱:「其僅是純爲受邀投稿,從未擔任或兼任壹週刊雜誌之任何職務,並非兼職」等語,王幼玲表示:銓敘部99年間也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一節做出函釋;上述情形,公務員亦只是單純上節目進行政令宣導,並未擔任或兼任「傳播媒體」之任何職務,然而銓敘部函釋仍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方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於媒體擔任某職務並非認定之重點,關鍵仍在於是否實質上爲媒體從事若干事務。本案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爲壹週刊撰寫社論,實質上自屬兼職行爲無誤。

▲監察院提供資料,101.2.6~104.2.3管中閔擔任政務人員期間按月支領5或7.5萬元;總計領取190萬元。(圖/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今天召開管中閔的彈劾審查,7:4通過彈劾,確認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之期間,身爲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爲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新臺幣65萬元之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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