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將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院長兼任主委
記者楊亞璇/臺北報導監察院11日院會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將於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近期內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完成立法程序。監院秘書長傅孟融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有3大執掌,包括研究企劃、訪查作業及教育交流,該會將有32位至45位職員,監委兼任委員,監察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監察院也配套研修「監察院組織法」,於第3條之1增訂1款關於具備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之專家及NGO代表。
傅孟融指出,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巴黎原則》,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我國監察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亦是國家人權機構之一種型態,自1994年起即爲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
傅孟融表示,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爲其職掌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
傅孟融說,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由全體監察委員擔任,並承擔與《巴黎原則》有關之新增職掌,另增加3組編制及人力,以處理新增人權業務。國家人權委員會亦運用監察院既有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及其他單位之人力與業務資源,以使監察院整體完全符合《巴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