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遭「前男友」刺胸險死 男「看臉書認人」怒告敗訴
▲吳男遭指控持刀刺殺劉男,檢方偵結,處以不起訴處分。(圖/記者林煒傑攝)
新北市汐止34歲吳姓男子遭指控,去年2月3日晚間9時到黃姓女友住處時,目睹女友與劉姓男子共處一室,雙方發生口角,還一氣之下持刀刺向劉男左後腰、胸部,導致其出現創傷性氣血胸、長2.5公分的左胸壁穿刺傷等傷害,劉男趁機奪門搭車送醫,才免於一死。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爲劉男多次傳喚未到,也未提供相關證據,再加上黃女證稱劉男未曾在住處遭刺,因此將吳男不起訴。
劉男警詢時指稱,當時黃女說門外的人是「前男友」,後來該男破門而入還攻擊他,「我不認識對方,是透過黃女臉書看到他們倆常出遊,才認定吳男是當天男子。」吳男則辯稱,不認識劉男,也不曾在女友住處與其發生衝突,「我平常賣菜都賣到晚上7點,收攤後整理好也要8點多才能回家,還要買飯給小孩吃」,根本不可能在當天晚上9時出現在那,更沒有持刀刺殺人。
檢方偵查,根據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等,劉男確實在當天因受有創傷性氣血胸、長2.5公分、深2公分的左胸壁穿刺傷並肺部撕裂傷、4公分左腰部撕裂傷、1公分長前胸撕裂傷、右手臂多處撕裂傷等傷害就醫,並於隔天住院,但劉男經多次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未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指述內容是否屬實。
檢方認爲,劉男不認識被告,僅透過臉書出遊照片逕自認定被告爲當日行兇之人,且警方提供6張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中,除了被告外,其餘5人年紀與其有明顯差別,再加上黃女證稱劉男未在她住處遭吳男刺傷,又劉男拒不到庭,本件難單憑告訴人片面指訴及瑕疵指認,認被告爲攻擊劉男之人而以殺人未遂罪責相繩,罪證不足,因此將吳男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