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監兩院看法不同 考試院決撤回監試法再作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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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今年初在上屆考委任內提出「監試法」修正案,其中對於國家考試是否應由監委監試的看法與監察院不同,考試院今天召開院會,與會考委和院長黃榮村認爲有再審慎研析的必要,院會決議先行撤回今年2月14日報請立法院審議的監試法修正案。

「監試法」存廢議題討論多年仍未有結論,考試院主張宜修不宜廢」,僅考慮不設置分區監試委員,請監察院僅推派一位監委監試;監察院則主張,監察委員多數認爲監委不宜續任監試委員,但相關修法尊重立法院與考試院決定。

考試院會今天討論考選部提報的「監試製度檢討及修正方案」,考選部表示,現行各項國家考試設有監試製度,監試法明定監試人員由監察委員擔任,以及考試進行程序等監試事項,一直以來,考試之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實施並無窒礙之處。

不過94年2月1日至97年7月31日計3年半期間,曾因無監察委員執行監試事項,國家考試仍順利舉行,引發多年來各界對於監試法及監試製度存廢問題的討論,立法院歷來也有廢止監試法之相關提案。

因此,考選部將近來社會各界對監試法存廢之多元意見彙集後,提出對於監試製度可能之興革方案,在聽取第十三屆新任考試委員之意見後,據以作爲未來研議方向

今天的院會中,與會考委表示,對於監試製度修正方案,尚有審慎研析必要,院長黃榮村也強調,需再跟相關機關溝通協調,請考選部妥予處理後,再行報考試院審議。院會最後決議循程序先行撤回已報請立法院審議的監試法修正案。

考試院強調,國家考試的舉辦,早已獲得國人普遍信賴,建立相當之社會公信力有關監試製度檢討及修正方案,考選部將於近期內依行政程序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再送考試院審議,在考試公信力之基石上,配合國家發展及社會需求,全力健全並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專技人員考試製度,以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