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赴陸工作廣告 勞動部已開罰4件

近來兩岸動作頻頻,勞動部今年上半年與經濟部、陸委會等部會開會,認定即使受僱在我國公司外派至大陸職缺也不得刊登廣告。(報系資料照)

近來兩岸動作頻頻,勞動部今年上半年與經濟部、陸委會等部會開會,認定即使受僱在我國公司外派至大陸職缺也不得刊登廣告,刊登將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違者最重可罰50萬元;而人力銀行、獵人頭公司如果協助企業招募人員赴陸就業,則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5條,最重可處500萬元,據悉,截至目前爲止,已開罰4件違規廣告,其中也有涉及半導體的業者。

行政院在今年4月召開「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會中指示包括「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企業」原則均不可刊登赴陸就業職缺廣告;例外可刊登工作地爲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則以「經投審會許可之臺商大陸公司」,且「有實際營業行爲」者爲限,如臺積電南京廠等早在2016年就通過投審會審查;如果涉及「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關鍵字,將加重處罰。

勞動部近日訂定「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其中明確指出如果涉及半導體或積體電路,罰鍰將加重一倍。

據悉,從4月至今,勞動部接到許多部會轉民衆陳情案,經檢視後已開罰4案,其中也涉及半導體或積體電路,因此至少就開罰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