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酒駕害死3友 國審判3年半

陳姓上兵去年參與廟會,飲用保力達後,駕車搭載戴姓友人及郭姓少年、阮姓少女上路,經北門路段口,失控擦撞護欄,撞擊中央分隔島,致同車戴等3人死亡,陳也受傷。圖/讀者提供

陳當時擔任駕駛兵,已服役二年半,案發後四天遭部隊汰除,現在廚具行當學徒。他昨到庭聽判後臉色凝重,不發一語;上訴與否,法扶律師說,陳要一些時間思考。

死者阮姓少女母親前天以證人出庭仍難忍悲傷,她說女兒貼心、乖巧,也會幫忙做家事,哽咽拭淚說如今叫幺女時還常叫錯名字;她希望陳當面誠心誠意道歉,第三次調解時,陳道歉了,也是她接受調解的原因。

此爲臺南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經三天審理,昨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陳三年六月。法庭指出,陳行爲時是職業軍人,不顧軍中常宣導酒後駕車禁令,仍選擇飲酒後駕車搭載友人,造成三條人命喪失,使被害人家庭破碎,所生損害非常嚴重。

考量陳無犯罪前科,與一般酒後駕車撞擊他人不同,是載友人肇事,且部分友人知道陳飲用含酒精成分保力達B仍拜託陳搭載,此部分應對陳爲有利考量。陳與被害人家屬均達成調解,被害人家屬雖表示願意原諒,但參酌整個調解過程,陳悔意及誠意尚有不足,不適合做過多有利考量。

審判長陳本良說,審理中有國民法官從事車輛改裝、也有機械士畢業,均提供不同面相思考跟判斷;經過合審合判經驗,說明來自不同領域的國民法官,提供不同生活經驗,這樣的判決應會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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