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4貼載3子!南投莽父自摔害4歲兒亡 檢上訴遭駁仍判3年半

▲父1天喝3攤「4貼去夜市玩」自摔害死兒,遭判3年6個月。(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劉人豪/臺中報導29歲伍姓男子於2023年3月時,酒後騎機車載3名年幼子女,以違規「四貼」方式至夜市吃飯、遊玩,不幸於返家時發生自摔車禍,導致次子重傷送醫不治。南投地方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檢方上訴以後,臺中高分院認爲,若長期監禁會讓伍男子女處於更不利處境,駁回檢方上訴。

判決書指出,伍男在2015年即曾因酒駕遭判刑2個月;他在2023年酒駕車禍當天早上6、7點即在信義鄉住處喝保力達,傍晚5時30分許又在鄰居住處飲用58度高粱酒,半小時後與三名子女「四貼」前往夜市後又喝了啤酒,在晚間8時回程失控騎出道路,摔入路旁水溝內,站在機車踏板上的4歲二兒子被拋出,頭部嚴重外傷、雙側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挫瘀傷、左側血胸、腹腔積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全身多處外傷與大腦創傷而死亡。

▲6名國民法官參與伍姓男子酒駕致死案件的審判。(圖/記者高堂堯攝,下同)

南投地院指出,該院審判長陳宏瑋、陪席法官陳育良、受命法官蔡霈蓁與國民法官1號至6號組成合議庭,根據相關事證,認定伍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且爲酒駕10年內再犯,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國民法官法庭考量,本案並非一般酒駕致死案件伴隨嚴重違規行爲、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加上伍男坦承犯行,且爲家中兒童之主要照顧者、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本身亦承受喪子之痛苦及後果,因此認爲有必要依照最高法院見解,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顯有其情堪憫恕之處,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地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評議本案後認爲,酒駕事件發生頻繁導致嚴懲、零容忍之重刑化社會輿論,但量刑仍須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爲判斷;爲適度反應伍男此次酒駕致死行爲之責任,應以酌減後趨近中高度刑爲責任上限,再考量上述被告認罪、子女最佳利益等量刑因子,求取妥適之平衡刑度,依《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

檢方認爲,有未成年子女者可減刑,孑然一身者則不能,如此結果違反行爲刑法原則,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認爲,伍男事後相當自責,說「確實是我自己活該,我不該騎車喝酒,但是我還想要陪着小孩長大」,實見悔意,伍男尚有3名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且伍男爲主要照顧者,長期監禁恐怕會讓伍男子女處於更不利境地,在犯行與其後續應負起照顧責任間,求取妥適平衡刑度,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