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他就不買東西給我」 臺南女童4年遭單親父性侵664次 判決出爐

臺南一名單親爸爸被控涉嫌在女兒7歲到10歲間,對女兒頻繁伸出狼爪,平均2天性侵1次,共計664次。事情一直到去年4月女童對小學班導師揭露此事才爆發,校方緊急通報並安置女童。臺南地院依664個強制性侵幼女罪名,判決他合併應執行12年。案可上訴。

判決說,這名單親父親與妻子分手後,從2019年9月到2023年4月下旬,在與女兒共同居住的住家房間內,趁其他家屬不在或未注意,以每兩天1次的頻率,違反女兒意願,對其強制性交,合計共664次。

直到2023年4月下旬,念小學女童在學校上完健康教育課後,向班導師揭露上情,校方通報臺南市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並對做緊急安置。

女童接受調查時表示,父親性侵她最早是在她念幼兒園時,一直到2023年4月下旬,她有拒絕掙扎、反抗,但爸爸都叫她不要叫,不要讓別人聽到,不然就不理她、不買東西給她,約兩天發生1次這事,這麼做違反她的意願,會在上健康教育課後跟老師反映父親性侵事,是她已忍不住了。

法官查出,女童曾向心理師、社工反映遭父親性侵時,確感到不舒服、不喜歡;但也認爲父親多數時間很照顧家庭及她,兩相權衡下會選擇原諒父親。言談間仍很關心父親,因爲從小就是父親扶養她長大,不會因這些事影響她對父親的感情。可見對父親孺慕之情溢於言表,應無故意攀誣父親之理,證述真實性極高。

此外,加上單親父在警詢時說認罪,不應該對女兒做這些事,知道自己做錯了,但後來又翻供否認性侵,法官調查認爲,那是被告狡辯之詞,不足採信,並痛批被告罔顧人倫、對女兒做出難以彌補的傷害,迄今仍否認犯行、不見悔意,判決合併應服刑12年。

臺南市一名女童被單親父性侵。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