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最小製劑單價,清理234個品種:“三同藥品”治理時代已經到來?
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 閆碩 北京報道藥品價格治理或將迎來“三同藥品”(同品、同廠、同劑型、不同規格)治理時代。
日前,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佈《關於對掛網藥品(2024年第一批)進行價格糾偏的通知》,公示了234個明顯不符合湖南省價格管理要求的掛網藥品。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湖南的藥品價格治理中,將今年初開展的“四同藥品”(同品、同廠、同劑型、同規格)價格專項治理行動進一步推進,把價格糾偏細化至最小製劑單價。
“實際上,國外都是按最小製劑單價來對比的,湖南這次是恢復到了一個正常的比較單位,因爲只有將其最小化,才能真正有可比性。”醫療戰略諮詢公司Latitude Health創始人趙衡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其實無論是“四同”還是“三同”,最根本的都是對藥品價格進行管理。隨着對藥價的管理越來越嚴,企業首先要考慮要不要進醫保,而一旦進入醫保之後就需要控制成本,真正把價格降下來。
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治研究與創新轉化中心主任鄧勇教授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指出,在此次價格糾偏活動中,有幾類情況將可能受到嚴懲,比如,如果企業故意虛報藥品價格,將面臨嚴厲的處罰,包括取消掛網資格、列入失信名單等。對於未過評藥價高於“新藥/過評/參比”最低最小製劑價的藥品,企業如果拒絕降價,也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此外,如果企業在價格糾偏過程中存在其他違規操作行爲,如提供虛假證據、惡意干擾價格糾偏等,也將受到嚴懲。
細化至最小製劑單價
此次價格糾偏,湖南主要針對兩大類情況進行了公示,包括不同質量層次之間需進行價格糾偏的情況和同廠同通用名同質量層次不同規格之間需進行糾偏的情況。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湖南的價格治理行動,將價格糾偏細化至最小製劑單價,可以說邁出了“三同藥品”價格治理的一步。
鄧勇認爲,以最小製劑單價爲比較單位,可以提高價格比較的準確性,不同製劑規格的藥品價格可能存在較大差異,使用最小製劑單位進行比價可以避免因製劑規格不同而導致的價格誤判。同時,也可以增強價格透明度,患者和醫療機構可以更清楚地瞭解藥品的真實價格,便於做出合理的選擇。
根據公開信息,不同質量層次的藥品包含未過評藥品、過評藥品、參比製劑或原研藥。原則上,同一掛網目錄內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按差比價規則換算後,過評藥品價格不得高於參比製劑價格,未過評藥品價格不得高於過評藥品價格。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髮現,此次湖南公示的清單中,不同質量層次之間需進行價格糾偏的藥品共計205個。其中,8個屬於“過評高於參比”的情況,其餘均爲“未過評高於新藥/過評/參比”。二者均存在部分藥品價格差距較大的情況。
以“未過評高於新藥/過評/參比”清單爲例,Asahi Kasei Pharma Corporation的鹽酸法舒地爾注射液,最小製劑單價爲102.78元,而過評藥品掛網最低最小製劑價僅爲5.16元;蘇州二葉製藥的注射用克林黴素磷酸酯最小製劑單價爲39.45元,而過評藥品掛網最低最小製劑價僅爲1.87元。此外,不乏未過評藥品最小製劑單價兩倍、三倍高於過評藥品最低最小製劑價的情況。
“未過評藥品理論上可以自由定價。對於未過評藥品來說無法參加集採,那麼將會失去至少70%的市場,一些藥品便採取高價策略。因此整體算下來,是否進集採對醫保支付可能沒有區別,這肯定是不划算的。最終還是要實行醫保支付價才能解決這些問題。”趙衡說。
此外,記者梳理髮現,此次同廠同通用名同質量層次不同規格需要進行價格糾偏的藥品中,將近三分之一爲注射劑。實際上,注射劑作爲我國醫院用藥的主流劑型,其價格治理正日益受到重視。
日前就有《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規範注射劑掛網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在業內流傳,該通知指出本次掛網是針對同通用名、同廠牌、同含量裝量的注射劑多種最小包裝單位在同一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掛網的,分別換算相應的最小製劑單位價格,原則上以低值爲該類注射劑掛網價。業內人士認爲,此文件可以看成是關於“三同藥品”價格治理比較正式的文件。
藥品價格治理趨嚴
通過梳理不難發現,部分差價僅在毫釐之間的藥品也被公示在清單中。以同廠同通用名同質量層次不同規格之間需進行糾偏的藥品爲例,沙溪製藥的排石顆粒、銀朵蘭藥業的寒喘祖帕顆粒、萬歲藥業的複方板藍根顆粒等多個藥品差價僅在0.1元左右,仍被要求限價調整。
鄧勇認爲,如今,藥品價格治理越來越嚴格,這背後有多方面的意義。首先,可以保障患者權益,通過降低藥品價格,減輕患者的用藥負擔,提高患者的用藥可及性和治療效果;其次,可以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治理藥品價格虛高問題,有利於規範醫藥市場秩序,促進醫藥企業的公平競爭;再次,可以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藥品價格,有助於減少醫保基金的支出,保障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文件,截至7月26日,企業可對糾偏藥品限價進行申訴,申訴結果按省醫保局處理意見確定。
鄧勇認爲,申訴成功的前提是企業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藥品價格的合理性,例如生產成本、市場競爭情況、藥品質量等方面的證據。申訴成功的可能性取決於企業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和合理,以及醫保部門的審覈標準和程序。
“隨着各地對藥品價格的治理越來越嚴格,對企業來說,儘管有申訴的機會,但整體來看成功的可能性其實不大,因爲價格不同就是需要去拉齊的。”趙衡表示,對於那些價格始終沒有拉齊,或斷供的企業,將會受到較爲嚴厲的懲罰。
整體來看,藥品價格治理行動正穩步推進。今年1月初,國家醫保局發佈通知,要求醫藥採購機構聚焦“四同藥品”,將本地的掛網價格與監測結果作比較,排查發現顯著偏離監測結果的異常值。
這被視爲藥品價格治理中的第二步。今年1月底,上海在相關會議中通報了價格專項整治四步走的想法:一是收集價格數據上報國家,二是四同價格專項整治,三是同廠牌同通用名不同規格的價格專項整治,四是爭取今年年底之前開展不同廠牌不同通用名的價格專項整治。無獨有偶,山東、江蘇等地也通過各類場合透露出此類治理方案。
如今,在各地陸續完成“四同藥品”治理之後,正逐步向前推進。目前,藥品價格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降低了部分藥品的價格,減輕了患者的負擔;規範了醫藥市場秩序,促進了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等。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藥品價格仍然虛高,治理效果有待進一步提高等。
“未來,相關部門需要進一步加大對藥品價格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爲,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同時,要加快推進醫藥分家,打破醫藥利益鏈條,促進藥品價格的合理迴歸。此外,要加強對藥品質量的監管,確保患者用上安全、有效的藥品。”鄧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