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浙江審理涉麻精藥品刑事案件97件 藥品種類近20種

中新網杭州6月25日電(郭其鈺)藥店經營者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下稱“麻精藥品”)給販毒和吸毒人員,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治療疾病需要販賣國家管制麻精藥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代他人騙購麻精藥品獲取“跑腿費”,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6月2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稱,2021年以來,浙江法院審理涉麻精藥品刑事案件97件,佔全部毒品案件4.14%。其中麻精藥品的種類不斷增加,目前有近20種,主要集中在合成大麻素、羥丁酸類、唑侖類三類物質。

據瞭解,麻精藥品具有雙重屬性,其在正常發揮醫療效用時屬於藥品,被濫用時則成爲毒品。近年來,不法分子將麻精藥品作爲傳統毒品的替代物進行販賣、吸食,社會危害性大。

在浙江法院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中,甘某某在麻醉藥品依託咪酯被國家列管視爲毒品前非法販賣,被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刑罰;胡某某等人在依託咪酯被列管後非法販賣,被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刑罰。

“案件的審判向社會傳遞了無論在列管前還是列管後,非法販賣麻精藥品都是犯罪的司法態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薛海華表示。

目前,通過網絡銷售成爲主要犯罪手段。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社交軟件聯繫買賣麻精藥品,並通過網絡支付,再通過物流寄遞,形成了“供銷一條龍”的趨勢。

“吸食麻精藥品的人羣相比吸食海洛因、冰毒的人羣年輕,更加熟練、擅長通過網絡尋找賣家和買家,且麻精藥品僞裝後通過物流快遞較難被識別、查處。”薛海華分析說。

當日發佈會上,浙江省高院還通報,2021年以來審理非法生產、銷售“笑氣”類物質案件115件,遠超其他新型毒品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因吸食“笑氣”能產生與吸毒同樣的後果,非法販賣“笑氣”不能簡單等同於無證銷售普通危化品,故對非法生產、銷售“笑氣”的行爲,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