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再犯要坐牢有例外 5大情形可視狀況易科罰金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爲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的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用遷徙戶籍方式規避入監服刑,進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疑慮,臺高檢訂出酒駕再犯發監執行5大例外標準,只吃薑母鴨不喝酒也在列,經法務部19日准予備查後,發函高檢署及各地檢署,作爲對於酒駕再犯案件准予易科罰金的標準。

▼酒駕再犯坐牢標準出爐,5大情形可視狀況易科罰金,只吃薑母鴨沒喝酒在列。(圖/資料照片)

法務部表示,爲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的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以遷徙戶籍方式規避入監服刑,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疑慮,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的原則,並已將研議結果函報法務部備查。

依據研議結果,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準予易科罰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一、被告系單純食用含有酒精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爲。二、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爲。三、 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四、 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五、 有其他事由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研議結果法務部已准予備查,並通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作爲是否對於酒駕再犯案件准予易科罰金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