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砍殺好友48刀!高雄男不想讓國民法官審理 以「這理由」求輕判

郭姓、葉姓與謝姓好友三人去年11月11日傍晚相約郭家喝酒,沒想到,幾杯黃湯下肚,郭、葉二人酒後爭執,深夜郭持菜刀朝刺向葉胸、腹部,謝見狀搶奪菜刀,郭仍持酒瓶朝謝頭部敲擊,嚇得謝逃出屋外報案;不幸的是,警到場時,葉已傷重死亡;全案依殺人罪起訴,爲橋頭地院國民法庭審理,但近日郭聲請不行國審,遭法院駁回。

起訴書中,案發當天,郭、葉、謝三人在郭大社住家飲酒,怎料,郭、葉兩人發生酒後口角,深夜10時許,郭竟惱怒起了殺意,從廚房拿起菜刀砍向葉胸、腹部,把葉壓在沙發上時,謝制止搶奪菜刀丟棄一旁,但郭疑似殺紅眼,撿起菜刀,持酒瓶敲擊阻礙的謝,造成謝雙手、頭部流血受傷,驚慌地快步逃出屋外。

隨後,郭將出入口的門窗上鎖後,轉身持菜刀繼續揮砍葉,以致他頭、肩、胸、腹部及左右手,遭砍48刀,葉逃至門前,不支倒地仰躺,而謝經吳姓路人幫助報警,事後警方到場發現,郭手持菜刀,還用腳踩着葉的脖子,警見狀趕緊破門救出葉,但他已失血過多,傷重死亡。

本起殺人案經檢方起訴後,法院定爲應行國民法官審理案件,不過,郭不想讓國民法官審理,聲請不行國民參審,辯護人表示,本案原是好友餐敘,因一時衝動鑄下大錯,並無彰顯國民參審的重要性,且郭已坦承犯行,全案僅爭執因酒醉導致精神障礙限制責任能力,請求輕判。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如果符合下列5個條件之一,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法院調查,本案涉及人命傷喪失,屬國民重大關注案件,縱使量刑上有爭議,加入國民法官觀點,更爲周延;再者,本案除量刑外,另外涉及責任能力鑑定,如常有的論點認爲,只要裝精神病,就可以脫罪等情況,可讓國民對公共議題有深入討論空間,且本案被害方並未表明不願國民參審,也未涉及國安;依此,合議庭判駁回聲請。

高雄去年11月發生男子酒後砍友48刀的憾事。記者古和純/翻攝

高雄去年11月發生男子酒後砍友48刀的憾事。記者古和純/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