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誤認互有好感 指侵正妹同事!法官「這理由」讓他緩刑
許男趁女同事酒醉予以指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屏東一名許姓男子,2023年2月因工作認識同事A女,2023年2月15日間8時許,2人與其他友人在許男宿舍內飲酒、吃飯,聚會結束後,A女不勝酒力昏睡,許男扶她回她的房間牀鋪躺下,竟趁A女酒醉無力反抗,親吻A女嘴脣、撫摸胸部後,再予以指侵得逞。A女醒來後驚覺下體不適,還想起遭性侵的片段,隔天凌晨前往醫院驗傷後提告。
法院審理,許男辯稱因爲與A女關係良好,進而誤認彼此互有好感,在酒精催化下才會犯下大錯。法官考量,2人2023年2月初因工作而認識,雙方並無男女情愫或交往關係,許男竟爲滿足私慾,利用A女因飲酒後酒醉,陷於無力抗拒而犯案。
法官認,許男嚴重危害A女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所爲已造成A女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身心發展影響甚鉅,許男犯罪後雖能坦承不諱,但仍未與A女和解,尋求A女之原諒,撫平其受創之心靈。
A女也難過地表示,發生此次事件後,生活發生劇烈變化,導致有創傷後壓力症後羣,心驚受怕且無法工作,日常生活也嚴重受影響,甚至因爲想輕生而住院調養,不僅無法工作,仍需每週回診身心科以及與心理師諮商,身心備受煎熬。一審法官判決,許男依犯乘機性交罪,處刑3年6月。
許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法官考量,許男坦承犯行,並於審理中已與A女達成和解,履行賠償共100萬元;且許男無犯罪前科紀錄,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並非無悔悟之心,念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案,日前依法撤銷原判決,許男犯乘機性交罪改處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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